返回列表 工程造价信息与实际采购不符结算应怎样调整建设工程办理结算流程

  巡察反馈工程结算造价▲事实阐述

  北京的一个房建项目在疫情期间施工。鉴于北京市内疫情期间工程材料生产厂家较少,很多材料需要从外地运输,造成材料价格成倍增长。按照合同约定:“当工程材料价格超出5%时,超出部分的价格按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整。”不过,因为工程造价信息统计时没有当地价格依据,疫情期间的辅助材料及其他地方材料的价格未作调整,故而该项目缺乏调整依据,应该怎样处理?

  ▲争议焦点

  〔1〕施工方立场

  根据实际采购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当时上报材料价格时,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未予以确认,所以责任在于建设方,并由此提出索赔主张。我方曾到定额站询问工程造价信息的依据,得到的回复是,鉴于很多当地材料供应商在疫情期间停止生产,致使没有价格依据。不过,实际采购的材料是从外地运输来的,故而应按照供货材料的价格进行结算。航电枢纽工程结算

  〔2〕建设方立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主要材料中的钢筋和混凝土超出了5%,仅调整这两项,其他材料不得调整。外省材料的供应缺乏可靠的供货信息来源,仅凭供货合同无法确认供货单价的准确性,故而没有调整依据,不予调整其他材料。

  ▲专家观点

  可以提出索赔方案,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建设方也承认北京市的地方材料价格无法统计,仅是没有合理的依据进行调整。调整依据可以参考供货材料价格,不过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供货单价的合理性。

  为了确认实际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可以找到当时北京周边地区的材料供货商询价依据,或分供商招标时的报价表。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比北京周边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中注明的价格,或参考材料价格协会的建议价格。通过多方证据证实采购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格后,可能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该项争议。

  ▲规范依据

  可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确定:

  〔1〕实际采购材料合同、付款证明、询价表。

  〔2〕周边外省市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

  〔3〕本地区定额站询问记录、回复笔录。

  〔4〕疫情期间材料使用数量统计表。建设工程办理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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