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反馈工程结算造价▲事实阐述
北京的一个房建项目在疫情期间施工。鉴于北京市内疫情期间工程材料生产厂家较少,很多材料需要从外地运输,造成材料价格成倍增长。按照合同约定:“当工程材料价格超出5%时,超出部分的价格按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整。”不过,因为工程造价信息统计时没有当地价格依据,疫情期间的辅助材料及其他地方材料的价格未作调整,故而该项目缺乏调整依据,应该怎样处理?
▲争议焦点
〔1〕施工方立场
根据实际采购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当时上报材料价格时,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未予以确认,所以责任在于建设方,并由此提出索赔主张。我方曾到定额站询问工程造价信息的依据,得到的回复是,鉴于很多当地材料供应商在疫情期间停止生产,致使没有价格依据。不过,实际采购的材料是从外地运输来的,故而应按照供货材料的价格进行结算。航电枢纽工程结算
〔2〕建设方立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主要材料中的钢筋和混凝土超出了5%,仅调整这两项,其他材料不得调整。外省材料的供应缺乏可靠的供货信息来源,仅凭供货合同无法确认供货单价的准确性,故而没有调整依据,不予调整其他材料。
▲专家观点
可以提出索赔方案,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建设方也承认北京市的地方材料价格无法统计,仅是没有合理的依据进行调整。调整依据可以参考供货材料价格,不过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供货单价的合理性。
为了确认实际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可以找到当时北京周边地区的材料供货商询价依据,或分供商招标时的报价表。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比北京周边地区工程造价信息中注明的价格,或参考材料价格协会的建议价格。通过多方证据证实采购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格后,可能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该项争议。
▲规范依据
可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确定:
〔1〕实际采购材料合同、付款证明、询价表。
〔2〕周边外省市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
〔3〕本地区定额站询问记录、回复笔录。
〔4〕疫情期间材料使用数量统计表。建设工程办理结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