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日期怎么填写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鉴定与工程款结算环节常常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为确保结算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我国司法实践已形成一系列明确的指导原则。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这些原则,对于妥善处理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鉴定依据的标准:尊重契约精神与依法补充相结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已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首先应当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该部分工程价款。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则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结算。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又为处理合同未约定事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平衡了合同自由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工程结算价格来源
〔2〕不予鉴定的情形:维护固定价合同的稳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维护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工程实践中,固定价合同通常意味着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量计算风险,而发包人则承担了价格波动风险。若允许随意通过鉴定方式改变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将破坏双方最初的风险分配安排,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工程范围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若出现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变更,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3〕约定审计报告作为依据: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效力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第十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特殊性的充分考虑,通过引入审计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的适用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同时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约束和监督管理。政府工程可以结算吗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的计价参考:维护市场秩序的补救措施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第十二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法查明双方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时,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一原则的确立,为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引发的结算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在缺乏直接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参照总包合同确定价款,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又有效遏制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这一规定也促使实际施工人在从事工程活动时注重完善合同手续,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程量鉴定与工程款结算的各项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这些原则既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既维护契约精神,又保障公平正义;既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又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的精神实质,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和结算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证据保存和资料完善,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工程款结算纠纷,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