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战解析(上)工程竣工怎么结算成本

  工程结算收入在报表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依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所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文件。它既是对项目或各分项竣工验收成果的最终总结,也直接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确保结算范围、内容及计价标准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竣工图纸所反映的工程量需与实际完成情况相吻合,并进行精确计量;所有完成的工程内容、提供的服务以及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已通过验收。

  在实际操作中,竣工结算不仅涉及工程造价的确认,还需与竣工备案、利润决算等环节紧密衔接。审核人员应特别注意把握结算审核的整体策略与节奏,确保结算过程规范、结果公正。

  ▲工程结算过程中咨询机构常用方法解析

  【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施工过程中变更后的图纸编制结算书,仍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报价为1200万元,同时提出200万元的洽商变更费用(此项目未制作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许多材料与施工做法变更也缺乏相应签字确认)。

  咨询公司在审计阶段发现,乙方的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结算所列综合单价和部分施工做法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施工图纸与投标阶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审计方决定改用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审核,对全部结算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措施费用也依据定额重新核算。最终审定价格显著低于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工程结算财政评审时限

  乙方则以中标时采用的是清单计价为由,坚持按清单方式结算,拒绝调整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双方意见严重对立,谈判陷入僵持。此类分歧应如何合理判定?

  答:本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可以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结算。若双方此前已书面确认采用定额计价,则审计结论无论金额高低均应视为有效。如未达成此类确认,则双方需重新协商确定结算依据,再继续办理结算。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的调整依合同约定执行,但若清单子目内容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例如,清单项目原包含的工作内容出现增减,结算应如何调整?此外,若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一限额内不予调整,乙方应如何规避相应风险?前述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受该限额条款约束?

  答:结算阶段,材料价差与暂估价的调整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清单项目的变更通常分为两类:一是工程量的增减,二是工作内容的变动。第一种情况若涉及单项子目价格限额,应按约定处理;第二种情况则需依据合同关于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具体条款执行。

  【3】某清单计价招标项目,在竣工结算阶段遇到若干疑问(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即不设清单误差限制):第一,当工程量发生增减时,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是否应随之调整?第二,直接费或含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相应变动?第三,税金是否也需按实调整?如何读懂工程结算书

  答:工程量增减时,分部分项工程费按实际完成量并参照投标单价计算;措施费的调整需判断是否因工程量变化导致,若属合同约定的索赔情形,则可相应调整。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结算金额变化,规费与税金均应依据最终结算总额依法调整。

  【4】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如何组价?材料价格是参照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还是按施工期间实际价格确定?例如,原招标设计为带形基础,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此时满堂基础是否应重新组价?

  答:应依据合同对结算项目的具体约定执行,需判断材料价格是否实行包干,以及清单项目内容变化是否引发措施费调整。若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原则上应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清单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须获得建设单位或监理方的书面确认。

  【5】因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错误导致的工程量增减,结算阶段应如何处理?

  答: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执行。如合同未作规定,需先判断合同类型属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通常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结算方案,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细则后,再办理结算。

  【6】某清单计价工程,合同为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为1000万元,另有甲供材料500万元,甲方同意支付10%的采保费,现需办理甲供材料退库。问题在于:500万元甲供材是否应计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50万元采保费是否也应计入措施费及规费的计算基础?抢险应急工程结算方式

  答:甲供材料费与措施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二者并无直接关联。合同签订后,若未明确约定措施费可调,则应视为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因甲供材金额变化而调整。退库时,施工单位仅可计取材料保管费。结算总额若因甲供材调整发生变化,规费与税金应相应调整。

  【7】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初步预算中劳动保险费为18万余元,但合同约定按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单位资金问题,工程停工长达18个月无法复工。双方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测算,劳动保险费应为8万元。施工方认为,合同既已约定“包干使用”,无论工程增减,均应按15万元结算不作调整。建设方则主张,原合同劳保费系在18万元预算基础上下调至15万元,现实际完成部分的劳动保险费也应按比例下调,即基于8万元按比例调减。此类争议该如何处理?

  同时,该工程实际结算总价大幅低于合同总价,临时设施费也按实际完成比例被核减。但施工方提出,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因建设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临时设施残值所剩无几,故该项费用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全额计取。施工方的主张是否合理?按行业惯例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此问题涉及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结算,原则上应依据合同中关于终止结算的专门条款。如合同未作约定,双方需协商确定结算办法,不宜简单套用正常履行情况下的结算规则。通常做法是按实结算,这就不涉及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此外,施工方还可就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8】总包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提供了经甲方签字认可的综合单价明细(含材料费与人工费)。总包单位在结算中按甲方认可单价计入结算,但审计方仅同意调整主材价格,拒绝调整定额人工含量及人工费,坚持按2001定额标准执行。此类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结算的首要依据是合同约定,与总包是否进行分包无关。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且甲方已签字认可分包单价,则应予采纳;若合同明确约定按定额结算,则需寻求变更结算依据的有效证据,如无相关证据,甲方签字认可的单价可能无法作为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定额预算

  【9】某机械大开挖工程,合同未作专门约定,甲方也未提出特殊要求,施工单位自行采用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措施,该项费用是否应计入结算?

  答:若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应首先查阅投标方案是否包含挡土墙措施。如投标方案已有此项,则一般不应另行计取;如原投标方案未列,施工过程中改变方案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同意,若有书面签认手续,可以增加相应费用,否则不予计取。

  【10】在实际工作中首次采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是否可因材料价格变动或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合同未作约定时,调整幅度如何掌握?例如:土方开挖中,运距增加或机械设备更换,综合单价能否变动?若可调整,需履行哪些手续?另,材料价格波动显著,投标时石子单价为65元,施工期间出厂价涨至110元,此时能否调整综合单价?或应采取何种结算方式使双方均能接受?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通常对应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已包含一定风险因素。只要工作内容未发生变更,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能否调整最终取决于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如遇工程量变更,是否可对投标书内容重新计算?还是仅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

  答: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执行。通常仅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方法计价;材料价格调整也须依合同约定。若合同未作规定,一般仅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内容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处理。工程结算钢材调价3%

  【12】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原综合单价按花岗岩砂浆铺设计算;后经洽商改为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不仅调整了单价,也增加了该项工程量。工程量的变化是否允许?

  答:需依据合同变更条款的约定。若合同未禁止,因材料做法变更导致清单项实质变化,结算时应视为新增清单项重新组价,报建设方确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

  【13】总价包死合同,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时应如何提报结算资料?

  答:此情况较为明确。如工程未发生任何变更,则结算金额等于合同金额。如有变更,需根据合同约定判断是否可调整;若允许调整,结算金额为合同价加变更费用。此外,还可依据合同约定计入相关索赔费用。

  【14】现行法律法规是否规定:凡经招投标的工程,结算必须按“中标价+签证+变更”的方式计算?若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是否可对投标报价中遗漏但实际已实施的工程量和项目进行追加?

  答: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结算模式。若双方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该约定可作为合同补充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报价中的遗漏项若已实际施工,应予追加。工程防腐保温结算收费

  【15】某挖孔桩土方项目,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土方量按实计算,塌方部分另行计取。现甲方代表与监理可能因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认工程量,导致土方及塌方数量虚增。作为甲方,应如何应对此类结算问题?

  答:这属于甲方内部管理问题。若甲方代表与监理均已签字确认,原则上应按签证内容与施工单位结算。若甲方有证据表明存在失职或舞弊行为,应依法依规收集证据,并通过内部问责或法律途径解决。

  【16】甲供材料在结算中如何退还,实践中常存争议,应如何把握?

  答:甲供材的退还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通常做法是:先按合同完成正常结算,再从结算总价中扣除甲供材金额。甲供材采购价与结算价的差异由甲方承担,乙方可按规定计取材料保管费。

  【17】某工程即将竣工,正进行最终结算。该工程合同承包价偏低,约三分之一工程量涉及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合同约定结算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下浮10%执行。但施工过程中洽商核减量较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中注明,部分洽商由施工方提出,不列为经济变更,但核减部分计入结算)。若核减部分也按合同约定下浮10%,施工方损失较大。施工方认为,合同价本身已较低,且甲供材与甲方分包部分近乎固定,核减应仅针对自身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核减部分不应同样下浮。此观点是否合理?

  答:结算时,应首先从预算总额中扣除甲供材料费与甲方指定分包工程费用,余额作为合同价款基础。再根据合同约定计算新增工程项目的费用(包括下浮条款)。核减部分是否下浮,需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若合同未区分,则核减金额一般视为结算总额的调整,同样适用合同约定的下浮规则。工程竣工怎么结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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