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中,“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是两个具有行业特殊性的核心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规定,“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科目则用于核算企业依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其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工程完工后,这两个科目需进行对冲,结转后应无余额。然而,在实际核算过程中,现有会计处理方式仍存在若干值得深入探讨与完善之处。
一、案例引入:典型业务处理流程
为具体说明当前核算方法,现举一实例进行分析:
某施工企业承接一项固定造价合同,合同总金额500万元,工程于2005年1月开工,预计2007年12月完工,预计总成本450万元。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各年度会计处理如下(为简化呈现,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相关税费处理略):
#2005年度账务处理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35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1,35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1,400,000
贷:工程结算1,40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400,000
贷:应收账款1,4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收入与费用,并登记入账:
完工进度=135/(135+315)=30%
确认合同收入=500×30%=150(万元)
确认合同费用=(135+315)×30%=135(万元)
确认毛利=150-135=15(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50,000
主营业务成本1,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2006年度账务处理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2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1,62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2,500,000
贷:工程结算2,50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800,000
贷:应收账款1,8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收入与费用,并登记入账:
完工进度=297/(297+153)=66%
确认合同收入=500×66%-150=180(万元)
确认合同费用=(297+153)×66%-135=162(万元)
确认毛利=180-162=18(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80,000
主营业务成本1,6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0
#2007年度账务处理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3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1,63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1,100,000
贷:工程结算1,10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1,800,000
贷:应收账款1,8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收入与费用,并登记入账:
确认合同收入=500-(150+180)=170(万元)
确认合同费用=460-(135+162)=163(万元)
确认毛利=170-163=7(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70,000
主营业务成本1,6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0,000
(5)工程完工,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5,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6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000
▲当前账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入与费用确认后,相应合同成本未及时结转
在上述会计分录入账过程中,除最后一年外,每年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时,并未同步结转相应的存货成本(即“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例如2005年确认收入150万元、成本135万元时,对应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35万元并未从存货中转出。这种做法与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存在明显矛盾。尽管工程在当年尚未全部完工,但已完工部分的所有权实质上已转移给业主,相应的成本应视为已实现销售,施工企业存货中不应继续保留该部分成本余额。
〖2〗存货金额失实,报表项目填列逻辑难以理解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根据“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填列。例如2005年该金额为10万元(150-140),旨在反映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
同时,在“预收账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根据“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的差额填列。例如2006年该金额为60万元(390-330),反映已结算但工程尚未完工的价款。
然而问题在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包含“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两部分。其中“合同毛利”实为收入与成本配比后的差额,在核算中仅起平衡作用,并不具备存货属性。将性质不同的“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相加后,再与“工程结算”抵减,所得结果列示于存货项下,含义模糊,难以直观理解。更关键的是,已确认收入的合同成本本应转出,继续保留在存货中虚增了企业资产。
此外,同一计算逻辑(“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之差)仅因正负方向不同,就分别填列于“预收账款”与“存货”项目,缺乏一致的会计逻辑支撑,易导致信息使用者困惑。
▲账务处理改进的具体建议
〖1〗会计核算方法的优化调整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建议在每期期末确认收入、费用的同时,即结转相应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并与“工程结算”科目进行对冲,而非等到工程全部完工后再统一结转。
以2005年为例,在确认收入150万元、费用135万元的同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工程结算1,5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3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50,000
结转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为零;“工程结算”科目借方余额10万元,表示已完工部分尚有10万元未结算。
2006年确认收入180万元、费用162万元时,同步结转:
借:工程结算1,8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2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80,000
此时“工程施工”余额为零,“工程结算”贷方余额60万元,表示已结算金额超过已完工部分价款。
2007年工程完工,结转剩余部分:
借:工程结算1,7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3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70,000
至此,两科目余额均为零。
改进后,“工程施工”科目在各期末无余额,更符合权责发生制与收入确认的匹配原则。为满足企业对工程累计成本、进度等信息的管理需求,可在备查簿中登记“工程施工”的累计发生额。结合总账“工程结算”余额,可推算出累计结算金额,便于内部控制与报表附注披露。
〖2〗相关报表项目填列方法的简化
改进后的账务处理下,报表填列变得清晰简明:
-若“工程结算”为借方余额,表示已完工未结算款项,应填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
-若为贷方余额,表示已结算未完工款项,应填入“预收账款”项目;
-若余额为零,则无需填列。
例如2005年“工程结算”借方余额10万元,直接列入应收账款;2006年贷方余额60万元,列入预收账款。该方法无需复杂计算,直观反映债权债务关系,提升报表的可读性与决策有用性。
“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作为施工企业特有的会计科目,其核算方式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透明度。当前的处理方法在收入成本匹配、存货计量及报表列示等方面均存在可优化空间。通过引入每期结转与对冲机制,不仅更贴合权责发生制要求,也能使财务报表更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结构,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增强内外部使用者的理解与信任。未来在相关会计准则修订中,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该类科目的核算细则,推动施工企业会计处理向更规范、更透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