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现场植筋确认的法律性质与费用认定研究基于施工变更与意思表示解释的裁判规则分析大同工程预结算包括

  工程结算总造价是什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单位单方变更施工方法后要求确认相应费用是常见争议类型。本文以植筋技术变更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系统分析施工变更的权利边界、费用认定标准及证据规则适用。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江苏省某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未经过设计变更程序,擅自将原设计要求的钢筋预留法变更为植筋法施工。在后续工程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主张植筋费用,并提交了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实测记录为证,该记录中建设单位对"现场采用植筋"的事实予以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抗辩称,其确认仅代表对施工事实的认可,并非对费用承担的同意。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建设单位对施工事实的确认是否可推定为对相关费用的认可?此问题涉及施工变更的权限边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及违约责任认定等多个法律维度。

  二、植筋技术与传统预留法的技术经济比较

  (一)植筋技术的特点与应用场景

  植筋技术是通过在既有混凝土结构上钻孔、注胶、植入钢筋的新型连接技术,具有施工灵活、操作简便等优点。其技术可靠性取决于植筋胶的质量、钻孔深度及清洁度等因素。该技术通常用于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或施工误差补救等场景。工装工程预结算工资

  (二)传统预留法的技术特征

  预留法是在混凝土浇筑前预先埋设钢筋,通过整体浇筑形成结构连接。这种方法具有整体性好、传力直接的优点,是现浇结构中的传统工艺。但需要精确的模板定位和复杂的支撑系统。

  (三)两种工艺的经济性比较

  从成本角度分析,植筋法可减少模板损耗、简化施工流程,但增加了植筋胶和钻孔费用;预留法则需更多的模板投入和人工成本。江苏省造价定额总站的解释认为,植筋工艺通过减少模板消耗已获得相应补偿,这一观点成为本案重要参考。

  三、施工变更的权限划分与程序要求

  (一)设计变更权的法定归属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权专属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仅享有合理化建议权。

  (二)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章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的程序:10.1条界定工程变更的范围;10.3条规定发包人提出变更的程序;10.4条规定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的权限。承包人仅可根据10.5条提出合理化建议,但无权单方实施变更。工程钢筋单项结算清单

  (三)擅自变更的法律性质

  施工单位未经程序擅自变更施工方法,构成双重违约:一是违反按图施工的法定义务;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此种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四、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事实确认中的适用

  (一)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其含义。本案中需区分"事实确认"与"费用认可"两种不同性质的意思表示。

  (二)确认行为的文义解释

  建设单位在实测记录中确认"现场采用植筋",从文义看仅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不包含费用承担的意思表示。根据"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解释规则,不能从事实确认中推导出费用认可的默示意思。如何看待工程结算问题

  (三)交易习惯与诚信原则的适用

  工程建设中已形成"事实确认与费用确认分离"的交易习惯。通常需要专门的签证单或费用确认书来确认费用。根据诚信原则,不应将建设单位的配合行为解释为对其不利的意思表示。

  五、违约方获利限制原则的适用

  (一)禁止因违约而获利的原则

  法律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允许当事人从自身违约行为中获利。如果支持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而获得额外费用,将产生负面激励,违背《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

  (二)违约责任与费用扣除的关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减少报酬等违约责任。植筋工艺通过减少模板消耗已使施工单位获益,如再支持其植筋费用请求,将导致不当得利。建筑工程公积金怎么结算

  六、司法鉴定中的专业判断与法律判断

  (一)鉴定机构的职责边界

  造价鉴定机构的职责是就专业问题提供技术意见,而非对法律争议作出判断。对于植筋费用是否应计取,鉴定机构应当客观陈述两种工艺的造价差异,但是否计取属于法官的法律判断范围。

  (二)专业意见的审查与采信

  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鉴定机构应将江苏省造价定额总站的解释作为专业参考,但最终是否采信应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裁判。

  七、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梳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在(2019)最高法民终××号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施工单位单方变更施工工艺,虽经建设单位事实确认,但未明确表示同意增加费用的,不应推定建设单位认可费用承担。"工程中专业分包怎样结算

  (二)地方法院裁判趋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号判决认为:"对于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方法的行为,不应支持其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请求,否则将变相鼓励违约行为。"

  八、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一)施工单位的合规路径

  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变更管理制度:1.施工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2.确需变更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提出建议;3.获得书面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

  (二)建设单位的证据管理

  建设单位应完善现场确认规范:1.区分事实确认与费用确认的不同文书;2.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行为及时提出书面异议;3.完善工程变更的内部控制流程。工程结算有哪些资料构成

  九、多种情境下的处理原则

  (一)建设单位明知但不反对的情形

  如果建设单位明知施工单位采用植筋工艺但未及时反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单纯的知情不构成默示同意。

  (二)变更带来实质性改善的情形

  如施工单位能证明变更确实提升了工程质量或价值,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关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则,依公平原则请求适当补偿,但需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

  (三)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处理

  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变更,可根据无因管理规则请求必要费用,但需证明情况的紧迫性和措施的必要性。

  施工单位单方变更施工方法后,建设单位对变更事实的确认不必然推定为对相关费用的认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遵循"禁止因违约而获利"的基本原则。建议工程参建单位完善合同约定,规范变更程序,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纠纷发生。大同工程预结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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