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鉴定界限基于自行结算后造价鉴定申请的裁判规则分析工程结算简接费包括哪些

  政府工程招标定额结算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结算协议后又申请造价鉴定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结算协议独立性的认定标准及司法鉴定启动的边界。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典型案例系统分析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标准。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实践现状

  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结算拖延现象,发包方往往通过延迟结算延缓付款时间。据统计,超过60%的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在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准许造价鉴定并无争议;但当双方已形成结算文件后,是否准许鉴定申请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工程专业知识,更关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平衡。法院需要在尊重当事人结算意愿与防范显失公平之间寻求合理界限,这需要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判断能力。工程审计结算公司哪家好

  二、典型案例解析与裁判要旨归纳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2021年7月,被告杨某作为发包方将A工程发包给原告刘某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对账,杨某向刘某出具欠条,确认工程总价款100万元,已支付60万元,未支付40万元。后因杨某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刘某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并出具欠条后,发包方能否以合同无效和价款过高为由申请造价鉴定。

  (二)一审法院裁判逻辑分析

  一审法院围绕三个层次进行论证:

  1.合同效力认定:刘某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工程价款确定:尽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结算是资产还是成本

  3.结算协议效力:双方对账后形成的欠条具有独立法律效力,杨某申请鉴定缺乏依据。

  法院特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强调结算协议的约束力。

  (三)二审法院的裁判立场维持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裁判思路,指出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确认,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不应通过鉴定程序否定协议效力。杨某的上诉理由未能证明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故维持原判。

  三、结算协议独立性的法理基础

  (一)结算协议的性质界定

  结算协议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其与基础建设施工合同形成分离关系。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结算协议本身符合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结算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对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结算协议应予尊重。工程结算是什么部门

  (三)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发包方在出具结算文件后又反悔申请鉴定,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对其先行行为所引致的他人合理信赖承担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四、司法鉴定启动的法定条件

  (一)鉴定程序的补充性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具有补充性,仅在待证事实需要专门知识才能认定时方可启动。当事人已达成结算协议时,工程价款已无需要通过鉴定认定的必要。

  (二)鉴定申请的可准许性标准

  法院审查鉴定申请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必须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专业性问题;

  2.当事人是否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合意;

  3.鉴定是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4.是否可能造成诉讼拖延和资源浪费。企业工程结算的账务处理

  五、结算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一)结算协议无效的情形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二)结算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

  当事人主张撤销结算协议,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且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六、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则

  (一)结算协议遗漏工程量的处理

  如能证明结算协议遗漏部分工程量,且该遗漏非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就遗漏部分单独申请鉴定。但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遗漏事项的存在及范围。工程结算稿初审怎么审

  (二)合同约定最终结算条款的效力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若双方另行达成结算协议,视为以新协议变更原约定。除非协议明确表示以审计结论为生效条件,否则结算协议独立生效。

  (三)财政审计项目的特殊性

  财政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审计结论具有较强证明力。但发包方已与承包方达成结算协议的,除非证明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否则不应以审计结论否定协议效力。

  七、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统一

  (一)结算协议效力优先规则

  在结算协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按照协议内容确定工程价款。鉴定申请仅在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时才有可能获得准许。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主张结算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定瑕疵,且举证标准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工程结算审查书由谁编制

  (三)谨慎启动鉴定原则

  法院对鉴定申请持谨慎态度,避免以鉴定替代审判职能。特别是双方已有结算协议时,更应当通过协议内容而非鉴定结论确定价款。

  八、实务操作建议

  (一)结算协议的规范签订

  为防范后续纠纷,建议在签订结算协议时注意:

  1.明确结算范围,避免遗漏;

  2.条款具体明确,减少歧义;

  3.保留协商过程证据,证明意思表示真实;

  4.重要事项单独列明,突出关注。小规模工程企业结算税率

  (二)诉讼策略的合理选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策略:

  1.已达成结算协议的,应当坚持协议效力;

  2.认为协议显失公平的,及时提起撤销之诉;

  3.确需鉴定的,充分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

  九、行业影响与规范引导

  (一)促进工程结算规范化

  法院对结算协议效力的肯定,有助于推动工程结算的规范化发展,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工程效率。

  (二)引导诚信履约风尚

  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在行业内部形成诚信履约的良好风尚,打击通过滥用鉴定程序拖延诉讼的行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结算协议在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中具有重要地位,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审慎审查鉴定申请。通过明晰结算协议独立性原则和鉴定启动标准,既保障诉讼权利,又维护交易安全,推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建议工程参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结算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工程结算简接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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