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关键要点解析常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加强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注意审查合同招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这是确保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前提,也是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审核过程中,首先应当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强制招标范围,如果属于而未履行招标程序,则后续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五种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①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所拥有的资质等级低于承揽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级。资质是衡量施工企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基本标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工程质量难以保障。

  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即行业内常见的“挂靠”行为。这种模式下,实际施工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往往达不到工程要求,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美丽乡村工程结算签字表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却未进行招标程序,或者虽然进行了招标但中标结果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招标程序的价值在于择优选择承包方,规避这一程序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④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方。转包行为使得工程脱离了原承包人的管理和控制,容易引发层层剥皮、偷工减料等问题。

  ⑤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因此,对承包主体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能够有效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的后续纠纷。在实务操作中,律师在修改施工合同时,虽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已经过相互了解的摸底阶段,但仍然需要从具体合同的特点出发,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不能因为前期沟通顺利就放松对主体资格的审查。资质审查不应只看证书原件,还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关注承包人的过往业绩、信誉记录以及是否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等负面信息。

  ▲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承包范围的界定应当做到整体表述简洁明了,同时必须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范围模糊或前后矛盾的情况。承包范围是确定合同价款、划分工作界面、明确责任归属的基础性条款,一旦表述不清,极易在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引发争议。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研究

  具体而言,工程承包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土建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装饰装修等)、给排水工程(室内外给水、排水、雨水系统)、电气工程(动力、照明、防雷接地等)、消火栓工程(室内外消防水系统)、消防喷淋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暖通工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弱电工程(其中涵盖智能化系统的预埋管、盒、箱壳等暗敷部分,但不一定包括设备安装和调试)。审核时应逐项核对上述范围是否与图纸和清单完全对应,避免出现“清单有、图纸无”或“图纸有、清单无”的脱节现象。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界定,对于工期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工期是否延误、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都要以开工日期作为计算的起点。因此,合同中对开工日期的约定应当清晰、无歧义。

  一般应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共同出具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监理方单独出具开工通知,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否需要发包方共同确认。

  当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应当以能够证实实际开工情况的日期为准,例如开工令、现场施工日志、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所证明的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此外,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与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时,通常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这是因为施工许可证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法定文件,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各方当事人实际开工日期早于施工许可证日期,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也可能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餐厅装饰工程结算战略合作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合同应当明确标注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通常约定顺序在前的文件效力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文件。常见的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审核时应确认该顺序约定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如果合同存在补充协议,应当注明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避免出现补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低于正文的风险。补充协议往往是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订立的,其重要性不亚于原合同,因此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变化、合同效力变更等重大影响的工程师指令,合同应当约定此类指令必须经过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生效,以防止工程师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对一方不利的决定。

  〔1〕明确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包括哪些事项可以由工程师独立决定,哪些事项必须报发包人审批。授权范围越清晰,越能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所发出的指令,应当约定须由发包方事后确认,否则对承包方不产生约束力。承包方收到存疑指令时,有权要求发包方书面确认后再执行,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工程结算由业主签字确认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这是行业惯例。但是,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例如: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如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包方指令违规施工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这一条款有助于平衡双方的风险分配,避免承包方为发包方的过错“买单”。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触发原因,除了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之外,还应当将以下情形明确列入顺延事由:工程内容发生变更、工程量显著增加、设计变更、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政府主管部门下达停水停电等指令、施工中发现地下障碍物或文物等。对于每一种顺延事由,应当约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客观依据,避免双方各执一词。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同样不可或缺:承包方应当在顺延事由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例如7天或14天),向发包方和监理方提交书面报告,载明顺延事由、预计影响的天数及相关证据。合同中可以增加“视为”条款,即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约定时间内(如7天)不予书面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方提出的顺延请求。这一“视为”条款能够有效防止发包方以沉默方式拖延,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工程结算中税金怎么记取

  ▲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1〕验收程序应当明确约定:“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方完成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到场验收。对于防水工程、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应当先制作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这样的程序约定既符合规范要求,又能够避免因验收不及时而影响后续工序。

  〔2〕合同的通用条款中通常已有关于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约定,但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还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正负零(基础工程完成至±0.000标高)、主体结构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包括验收参加人员、验收标准、验收时限以及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主要节点验收的明确约定,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避免将隐患带入后续施工。

  ▲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工程实践中,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审核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承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所包含的风险范围。例如,可以约定“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8%以内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超出±8%时,超出部分按实调整”。同时,还应当明确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一种常见的约定方式是:合同工程总价款包括全部工程量清单内容,无论承包方因何种原因漏报或未列入单价、总价款的工程内容,发包人均无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视为该项费用已经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之中。在这种约定下,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设计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投标报价、标底价或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固定价格合同对发包方较为有利,但承包方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各项风险因素。广州天力工程结算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种常见约定是: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税前总价按照约定下浮率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变更或签证,如果单项调整金额在约定数额(如XXX元)以内,不计入结算;超过约定数额的单项变更或签证,在竣工决算时统一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应当按照专项条款中规定的相应下浮率进行下浮。可调价格合同更适合工期较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大的项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合同价款由工程实际成本和约定的酬金两部分组成。在实际项目实践中,这种方式的采用相对较少,通常适用于紧急抢险工程、新型实验性工程或者工程内容极不确定的项目。审核此类合同时,应重点关注成本构成的范围、酬金的计算方式(固定酬金、比例酬金或激励酬金)以及成本控制的责任划分。

  ▲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节点形象进度支付,即完成某一约定形象部位(如基础完成、主体封顶等)时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二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即每月或每半月根据已完工程量计算并支付进度款。两种方式各有优劣,按节点支付便于管理,但容易出现节点划分不清的矛盾;按工程量支付更为精确,但对计量工作量和时效性要求较高。工程结算上线是什么

  〔2〕根据节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应当结合具体合同的特点加以约定。律师或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查时,应当综合评估工程总进度计划与款项支付的匹配程度,重点关注:前期垫资比例是否合理、承包方的垫资压力是否过大、工程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是否得到保障、支付节点设置是否科学(既不能过于稀疏导致承包方资金链紧张,也不能过于密集失去控制意义)。合理的进度款支付安排,是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

  ▲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工程变更包括规划设计变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批准的不合规变更除外)。原则上,承包方不应当主动提出变更,但在工程实务中,由于现场条件变化、发包方需求调整或设计图纸缺陷等原因,变更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承包方必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变更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后交发包人核准,该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支付。承包方如果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发包方有权拒绝在结算时追加相应费用。

  对于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者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有效设计变更,承包方不得以此要求调整价款。施工期间发生的变更调整单项,可约定在约定金额(如XXX元)以内的部分不予计取,超过约定金额的单项变更,在竣工决算时统一调整。这样的约定既简化了小金额变更的处理流程,又为重大变更保留了调整空间,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常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联系我们
广东肇庆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网址:www.zqhsgc.com

联系电话:0758-6806931

电子邮箱:gdhszq@163.com

联系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3号敏捷广场四期B幢商业办公楼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