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主材价差调整是走工程变更亦或是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是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主材价差调整的方法。由于业主原因导致项目延迟开工几年,主材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合同双方是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来办理,还是要以变更合同的方式解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3.2规定指出,除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是解除合同。发包人需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同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业主原因导致项目延迟开工几年,主材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承包人是能够按照投标期的基准价和施工开工期的基准价进行价格调整的。至于是以变更的方式还是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调整,通常认为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的。工程审计核减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第21条、《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9条、第10条都规定了,当事人不得签订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法律后果,不过这里补充签订的协议并不违背黑白合同的规则,由于《司法解释二》第9条也规定了,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跟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一个非法定招标项目,只要走了招投标程序就应当遵守黑白合同规则,就算后面签的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也还是必须要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按照《司法解释二》第9条最后一句规定,但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基于本案签订合同后项目发生了顺延的情况,按照《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双方能够签订补充协议共同变更合同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条关于变更的范围中第5项规定,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者实施顺序,应当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变更。既然能够走合同变更,那么合同价款也能够相应出现调整。通过变更估价程序,所有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的总价等都应当相应调整。总而言之,这个问题通过补充协议或者是走合同变更都可以。工程审计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