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问:投标人在中标后,未签合同之前提出要更换项目经理,这是不是属于违约,招标人是否可以同意,会不会存在日后审计隐患?
答:首先,施工单位明显是能够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3规定表明,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规定指出,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然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因此不管在合同履行中或者是合同签订前,双方都能够提出更换项目经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46条规定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双方改变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例如改变了工程价款、工期和施工范围等,很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过假如只是更换项目经理,双方协商一致以后是能够变更的。
不过如果招标人在签合同时坚决不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这个也理应认为是甲方的正当权利。《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甲方倘若拒绝变更项目经理,而乙方一定要换,事实上就构成了预期违约。工程结算审计费的结算
按照《民法典》第578条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是否会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需要看双方在合同当中关于项目经理的约定。如果甲方就是因为信任特定的项目经理才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严重到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解除权的规定,甲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在最新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52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之前有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到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争论了太多年。
由于违约责任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责任,因而实践中认定违约责任亦是较为慎重的。当然违约责任的严厉同时亦反映了这是一种比较能够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因而草案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再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承担的是违约法律责任。
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尽管可以,不过最好不要轻易更换项目经理。工程审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