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勘察资料的准确性由承包人自行复核,合理吗?工程审计协议

  工程造价审计标准问题:总包合同约定勘察资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承包人自行复核,而且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这样合理吗?勘察资料是招标人提供的,并且投标时间很短,无法进行复核。


  回答:这个问题是有关于勘察责任,通常情况下勘察责任是业主的责任,根本就不应当由承包人来承担。由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按照《建筑法(2019修订)》第56条规定指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要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在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之间,应当由勘察单位承担质量责任。按照《民法典》第800条规定指出,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依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之间,倘若勘察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勘察人来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甲方将勘察文件不准确性的责任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给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4.3规定指出,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质资料的风险应当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规定。现如今本案中的合同约定与通常认为的公平原则发生了冲突,是否能够据此认定合同约定无效?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当怎么分配勘察资料的风险责任,亦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合同的约定并不能因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工程造价与工程审计报告


  近年新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指出,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指的是承包单位依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这里也没有将勘察纳入总承包的范围,实际上也还是默认了勘察应当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所以这里的问题就在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和法律的公平原则发生冲突应当怎样处理?(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判决中写到,……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遇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能够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不过这种漏项漏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出现,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把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但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指出,亦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当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倘若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但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在此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很明显已经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说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但存在过错,也没有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


  故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当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这个判决非常精彩的部分在于对诚信原则和当事人具体约定冲突时的分析,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时,法院应当主动介入来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民法上诚信原则的意义,也内涵着任何人不能以伤害他人作为自己获得利益的方式。因此这个案子中用合同条款推卸本应该由己方承担的责任显然是不符合诚信原则要求的。


  综合来说,此案中约定勘察责任由承包人来承担并没有因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而只可以是基于法律原则对这种明显不公平的约定条进行纠偏来实现利益平衡。工程审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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