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整改报告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清单一致。某个项目控制价为50万元左右,甲方按清单招标,某投标单位没有按照甲方发布的清单投标,而以自己预先编制好的清单投标,结果中标,甲方签合同时发现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施工单位未响应招标清单中标,投标清单和招标清单完全不一致,如何结算?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指出,投标人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作出响应。在《清单计价规范》中也有规定,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决投标和废标不同,废标指的是整个标废掉不再招标,而否决投标指的是招标人拒绝认可某个投标人的投标。依据法律规定,投标人理应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这个案子的中标通知书已经送达投标人,甲方签合同时发现问题,由于清单不一致且价格也没有可比性,因此对于本案的中标结果已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故而如果这是一个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个中标是可以无效的,这时候可以重新招标或评标。不过这个项目是一个五十多万的项目,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而不能用第81条的规定。工程结算审计标准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指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且同时把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标通知书送达之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招标在民法上属于要约邀请,按照《民法典》第473条规定指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因此招标公告是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视为对要约的承诺,招标人再想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根据招标文件的清单和工程量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如今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签合同时发现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这时候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能否构成重大误解而取得撤销权?当行为人的效果意思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时,基于《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如果不是一个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建设单位是能够依据重大误解来撤销这个意思表示。工程审计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