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决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工程预决算审计

  建设工程审计合同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而设,由投标人交付给招标人,以此来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的作用,由性质上来看是属于民法中的一种担保行为。


  所以,投标保证金是不是应当退还,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依据约定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倘若产生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主张和救济,行政机关不应亦无权对此作出处理。


  (1)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是招标人的权利


  投标保证金指的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而设,由投标人交付给招标人,以此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民法中的一种担保行为。故而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属招标人的权利,行政监督部门无权干涉。工程合同审计报告


  (2)投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不构成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协议


  诚信承诺书本质上是针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关于诚信投标要约的承诺,投标保证金是对于承诺的担保。行政监督部门相当于是一个见证人。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不构成投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协议。理由包括:


  行政协议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作为一份行政协议,在内容上必须具备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即行政协议中必须要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此案中所涉诚信投标承诺书仅有投标人的单方承诺,这个单方承诺没有关于行政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内容,所以不构成行政协议。


  (3)投诉处理应遵循“不告不理”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投诉处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故而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投诉人投诉的是南通四建存在造假行为,投诉请求也只是取消南通四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所以是不是退还投标保证金与投诉无关,监管部门不可以超范围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标保证金是不是退还是民事行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属于招标人的权利。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行政监督部门无权决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总的来说,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作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决定违法。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理应严格遵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投诉内容和投诉请求针对性的作出投诉处理意见,不可任意扩大投诉处理范围。工程预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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