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定额更新后要怎样依据约定按定额计价?工程申请审计报告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问:某工程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6月30日,约定竣工日期2010年6月10日。这个工程的中标价是2272万,投标和计价采用工料单价法,而且合同结算方式是竣工后据实结算,按照2004届内蒙古消耗量定额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开工后施工单位日夜加班赶工,于2009年底主体全部完成,期间甲方外装修由原设计涂料改成石材(需要重新设计审图)、部分窗户也变更,到2010年6月工程款付了570万元,前期变更图纸刚刚设计审图完成,窗户价格还未确定,工程也只能够延期进行,接下来该工程就是边施工边屋面钢结构、室内装修等变更、边施工边等待工程款、等待变更方案图纸的确定、等待特殊部位价款的确认。


  从2010年6月以后直到2013年9月交付使用前,一直有变更产生。施工过程中内蒙古消耗量定额换届为2009届定额且执行日期为2009年7月1日。这个项目因为工程变更及资金问题直至2013年9月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签订的竣工日期2010年6月10日以后施工的工程量是否能够执行2009届定额计价依据(施工过程中未签补充协议)?


  答:因为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在原定工期后执行新版定额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中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而且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2)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以上都是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发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第804条规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理应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这一条规定了,就算发包人没有违约,不过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仍然需要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这题中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主张工期索赔。


  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案例中双方既然已经约定按照2004届内蒙古定额结算,那就应当根据约定进行结算。倘若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怎样结算,那么按照《民法典》第510条和511条规定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在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在本案中定额的更新并不会造成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的改变,因为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所以理应继续根据2004届内蒙古定额结算价款。工程申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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