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程审计收费问:政府扶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事实上是2017年3月开工,2018年6月主体封顶,2018年10月完工。不过这个项目实际是2018年7月进行的招投标,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2018年10月获得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然而开竣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2018年8月开工,2019年10月竣工。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时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同期的指导价进行调整。结算时施工单位报送结算根据开竣工报告载明的施工段指导价进行了调整(这个阶段指导价高于实际施工时的指导价),建设方也同意。这个工程因为程序上的不合规致使材料与实际不符,日后会不会存在审计隐患?
答:在本案中的情况是依据一个虚假的招投标项目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包括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都是虚假的。施工单位根据开竣工报告载明的施工段指导价报送了结算报告,建设单位也同意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指出,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按照这两条可以确定,本案中的招投标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这个项目就算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也依然理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来进行价款结算。合同中约定的是根据施工同期的指导价,很明显施工同期应当指的是真实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而不是违法的开竣工报告载明的虚假开竣工时间。
倘若双方对开竣工时间有争议,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可以分别确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不过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对于开竣工时间并没有争议,施工单位根据虚假开竣工报告上的时间调整材差的行为是经过甲方同意的。在这里就算签订的结算协议双方都认可了,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工程审计需要什么
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也被认为是有效的,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指出,串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既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国家利益,很显然这个结算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在这里还涉及到相关的刑事犯罪,简单提示一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很明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这种串通行为是触犯刑法的,不单单是违纪或审计方面的风险了。
有人会疑问,这里倘若是私人投资项目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2条,倘若私人投资项目中双方达成了协议,协议通常应当是有效的,也不会涉及招投标和审计的问题。本题中正由于是政府项目,才会认为协议无效甚至是触犯刑法规范。
综合来说,题目中的竣工结算协议应当被认定无效,最后结算应该根据实际施工的同期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造价问题有时不单单是民法方面的问题,甚至是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事实罪等,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一定要关注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护好自己与客户。工程项目成本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