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讨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拒绝交付施工资料或建设工程的争议通辽工程造价审计

  崇州工程审计哪家好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拒绝交付施工资料或者建设工程的应否支持?


  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包括:⓵发包人以交付施工资料抗辩支付工程款主要义务不能成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施工与支付工程款为同等给付义务;交付施工资料为承包人的附随义务。⓶有地方裁判口径支持该观点。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7年1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予支持。例如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银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2016号。在这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嘉晟公司在未履行给付下欠124654051.27元工程款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楚雄公司能够抗辩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通辽工程造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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