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职责调整下的权责失衡困境:从"工程守护者"到"多方夹心层"的角色异化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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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5年9月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虽然明确删除了监理单位的工程签证审核权限,试图将其从经济纠纷责任中剥离,但实践中监理人员的处境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反而陷入了更为复杂的权责困境。新规实施后,监理单位面临着主管部门问责优先、建设单位干预过度、施工单位漠视指令的三重压力,自身权责严重错位,成为工程建设各方压力下的"夹心层",这种结构性矛盾亟待引起行业重视和解决。

  ▲主管部门的问责惯性:监理成为"第一责任主体"

  〔1〕监管检查中的责任错位

  每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监管单位进入施工现场,首要程序总是向监理单位索要资料、检查监理日志,这种监管惯性无形中将监理单位定位为工程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尽管新规明确免除了监理单位对经济纠纷的责任,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仍然将工程质量责任与监理单位紧密绑定。一旦出现墙体裂缝、结构不达标等质量问题,监理人员总是首当其冲被追责,面临从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到承担经济赔偿等一系列处罚。

  〔2〕问责制度的不对等性

  这种问责机制的不平衡性让监理单位处境艰难。例如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默许下连夜赶工导致支护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最终发生塌方事故后,主管部门却只追究监理单位是否完整签发了停工指令;又如竣工多年的项目被发现钢筋材料存在问题,尽管当年监理人员是在建设单位强制要求下批示"按图施工",监理日志仍然成为追责的主要依据。监理单位在成为工程问题"默认责任承担者"的同时,却从未被赋予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权威和处置权力。

  ▲建设单位的权力越位:监理职责的"被架空"现实

  〔1〕法定职责与实际权力的落差

  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原本包含"三控三管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但建设单位的越位干预使这些职责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空文。新规将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权归还给发承包双方,本意是减少监理单位的经济争议,却导致监理完全失去了对这些核心环节的话语权。

  〔2〕现实工作中的权力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想要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必须首先考虑建设单位的意见,因为工程款支付、监理费用结算等经济命脉完全掌握在建设单位手中。当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时,监理人员刚提出整改要求就往往被建设单位以"影响工程进度"为由叫停,美其名曰"协商解决"。更令人无奈的是,建设单位经常绕过监理直接指挥施工单位,使得监理指令变成一纸空文。

  〔3〕经济依赖下的处境尴尬

  有监理人员自嘲道:"我们是建设单位出资聘请的'摆设',管多了被说是'挑事',管少了被认定是'失职',只有在需要签字确认时才被想起。"一旦监理人员拒绝配合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轻则受到各种刁难,重则面临"后果自负"的威胁,甚至被提前清退出场。这种经济上的依赖性严重制约了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施工单位的指令漠视:监理权威的"空心化"危机

  〔1〕监管手段的严重缺失

  面对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监理单位可供使用的"监管武器"极其有限——缺乏停工权、罚款权等刚性监管手段。即使签发停工指令,施工单位也往往凭借与建设单位的"特殊关系"而置之不理。某工程项目中,监理人员发现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连续发出三份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却在建设单位默许下连夜赶工,理由是"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进度",最终出现安全隐患后,责任仍然由监理单位承担。

  〔2〕质量监管中的被动处境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监理人员想要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反而需要与施工单位"商量"。当检查出材料不合格时,施工单位一句"更换材料会影响工期,建设单位将追究责任",就让监理人员陷入两难境地:坚持要求整改,会遭到施工单位的记恨甚至威胁;妥协放行,又要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这种"请求施工方遵守规范"的荒诞现象,已经成为行业常态。

  ▲权责错位的结构性矛盾:"傀儡化"困境的制度根源

  〔1〕职责与权力的严重失衡

  监理单位的"傀儡化"困境,本质上是职责与权力严重失衡的制度性问题。新规虽然使监理单位脱离了造价审核方面的争议,但质量安全终身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而与之对应的独立监督权、违规制止权等实质性权力却长期缺位。

  〔2〕经济地位与风险承担的不匹配

  监理服务费用仅占工程造价的1.2%以内,基层监理人员的薪资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监理企业缺乏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这些因素共同导致监理单位在各方博弈中缺乏话语权。主管部门的"问责惯性"、建设单位的"权力架空"、施工单位的"指令漠视",这三种力量共同将监理单位推向"多方受气"的艰难境地。

  〔3〕制度设计的结构性缺陷

  职责调整本应使监理单位更加专注于质量管控,但由于权责边界模糊,监理人员反而陷入了"有责无权"的尴尬处境。监理行业的根本出路不在于简单地删除几项职责,而需要通过厘清权责边界、赋予实质性权力、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等系统性改革,才能使监理人员从"责任承担者"真正回归工程质量"守护者"的角色定位。

  ▲解决路径与行业展望

  〔1〕明确权责边界与法律地位

  要破解监理行业的困境,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监理单位的权责边界和法律地位。建议修订《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界定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管中的权力范围和责任限度,建立权责对等的监管体系。

  〔2〕完善监理费用形成机制

  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建立与监理工作内容和责任风险相匹配的费用形成机制。建议推行监理服务优质优价政策,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质量要求,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确保监理单位能够获得与其承担责任相对等的经济回报。

  〔3〕强化监理独立性和权威性

  通过制度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议建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契约关系规范,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干预监理单位的正常监管工作;同时赋予监理单位必要的强制性权力,如停工权、处罚建议权等,增强监理指令的约束力。

  〔4〕建立职业风险保障体系

  构建完善的监理职业风险保障体系,包括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监理行业风险基金,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降低执业风险。

  〔5〕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

  强化监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完善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加强监理人才培养,提升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适应新时代工程监理工作的要求。

  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权责对等、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监理制度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监理制度必将迎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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