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审计费用承担争议是发承包双方常见的纠纷类型。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系统分析工程造价审计费用的承担原则、争议解决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工程造价审计费用的法律属性与承担原则
(1)审计费用的法律性质认定
工程造价审计费用属于履行合同相关的附带费用,其法律性质因审计类型而异。过程审计费用(如跟踪审计)是建设单位为控制项目投资而支出的管理性费用;结算审计费用则是确定最终合同价款的专业服务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合同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审计费用的承担首先遵循合同约定原则。若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和范围,应按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处理。
(3)费用承担的合理性标准
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对价原则。建设单位为自身管理需要委托的审计,其费用原则上应自行承担;为核实施工单位申报价款而进行的审计,可根据核减结果合理分担。具体应考量审计的目的、受益方及实际效果等因素。
二、过程审计费用承担的法律分析
(1)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解释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过程审计费用承担时,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2)清标审计费用的特殊性
清标作为过程审计的特殊形式,其费用承担需区别对待。若清标结果直接用于合同总价确定,且施工单位从中受益,可酌情分担;若清标仅服务于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则应由建设单位独自承担。
(3)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
建设单位单方面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合同约定外的审计费用,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无权单方增设对方义务。
三、债务转移的法律要件分析
(1)债务转移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建设单位将应付审计费用转移给施工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造价咨询单位明确同意债务转移;施工单位书面同意承接该债务。
(2)债务转移的效力认定
未经债权人(造价咨询单位)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债务转移协议,造价咨询单位仍有权向原债务人(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3)债务转移的例外情形
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项目所有审计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可视为施工单位事先同意承接相关债务。但该类格式条款应遵循《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四、核减率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
(1)核减率条款的性质
核减率条款实质上是风险分配条款,其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设置合理的核减率阈值(如5%)有助于约束双方报价行为,但过低的阈值可能违反公平原则。
(2)核减率条款的合理性判断
核减率阈值的设定应考虑项目类型、计价方式、市场惯例等因素。一般情况下,5%-10%的核减率阈值较为合理。阈值过低可能加重施工单位负担,阈值过高则难以发挥约束作用。
(3)无效条款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核减率条款若被认定无效,应按法律规定重新确定费用承担方式。
五、工程造价审计费用的承担规则
(1)过程审计费用的承担
过程审计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建设单位)承担。如施工单位存在恶意虚报、高估冒算等行为,可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分摊。具体应考量:虚报金额的大小、次数的多少、主观的恶意程度等因素。
(2)结算审计费用的分担
结算审计费用可按核减结果比例分担。常见做法如下:核减率在约定阈值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阈值部分,按超出比例由双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跟踪审计费用的特殊性
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具有综合效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部分。如跟踪审计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可适当分摊部分费用,但应以实际受益为限。
六、争议解决的证据准备要点
(1)合同文件管理
完整保存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重点标注与审计费用相关的条款。注意收集合同谈判过程中的往来函件、邮件等证据,以佐证真实意思表示。
(2)履行过程证据
保存审计委托书、审计报告、费用清单等文件。特别注意审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委托关系证据,以及审计结果确认文件。这些证据有助于厘清审计费用的性质和作用。
(3)协商记录保全
妥善保存双方就审计费用承担问题的协商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助于争议解决。
七、风险防范的合同条款设计
(1)明确费用承担主体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过程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计费用按核减率结果分担,并明确阈值设置和分担比例。建议约定:"过程审计(含跟踪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结算审计费用核减率超过5%部分,按超出金额的5%由承包人承担,但最高不超过审计费用总额的50%。"
(2)完善核减率条款
合理设置核减率阈值,明确计算口径。建议约定:"核减率=(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核减率阈值设为5%,超出部分按每超出1%承担审计费用10%的比例分担,累计不超过审计费用总额的50%。"
(3)约定争议解决机制
明确审计费用争议的处理程序。建议约定:"因审计费用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八、实务操作建议
(1)签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对不明确的费用承担条款要求澄清。避免使用"相关费用""相应费用"等模糊表述。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要特别注意审计费用条款的约定。
(2)履行过程的证据固定
及时确认审计结果,对审计费用分摊要求书面回应。建设单位要求承担合同外审计费用时,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所有沟通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保存完整记录。
(3)争议解决的策略选择
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取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可寻求行业调解。必要时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但需评估成本效益。诉讼时应重点主张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债务转移的法定要件。
九、典型案例参考
某市政项目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过程审计费用承担。建设单位单方面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跟踪审计费用。法院判决认为:过程审计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其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非审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无支付义务。这一判决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工程造价审计费用的承担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单方面将合同义务转移给施工单位。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各类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避免后续争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规范履约行为,可有效预防和解决审计费用承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