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些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受到严格保护。
〖1〗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未被用于农业或建设目的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政策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应当达到的奋斗目标,对于未利用地的开发与利用,同样需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划和审批要求。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涵盖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大类。
(1)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这类土地的使用一般需要通过出让、划拨或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
(2)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又称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通过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三大类:宅基地(用于村民建房)、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如村委办公楼、学校、卫生所等)和经营性用地(如村办企业、商业设施等)。
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者不同: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而国有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2)使用者不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人通常是本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可以是任何符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地域限制。
(3)土地用途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建设村民或村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用房(如住宅、厂房、公共设施等);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居住、工业、商业、娱乐等多种用途,范围更广。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经过法定的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直接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因为如此,目前多数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开发的主体多为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通过“集体+农户”或“集体+企业”的合作形式,保障项目合理、有序地推进。
▲类型一: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简称“5511”模式,即5个审批流程、5个报批要求、11项上报材料文件)
〖1〗审查报批程序(共5个步骤)
(1)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2)受理用地申请。对于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用地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编制相关用地报件材料。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地前期程序。与此同时,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他相关用地报件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数据准确。
(4)报送用地报件材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同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至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网上报送与纸质报送应当同步进行,确保信息一致。
(5)审查材料批准用地。用地报件材料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查,最终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下达用地批准文件。
〖2〗审查报批要求(共5项)
(1)材料符合规定。用地报件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应当齐全、规范,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用地申报的各项规定。任何材料的缺失或格式错误都可能导致退件或延误。
(2)项目符合政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3)用地符合规划。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修改规划。
(4)耕地落实保障。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占用的耕地。无法自行补充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区分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如线性工程、独立工矿等)和批次用地项目(如城市、村镇批次建设用地)在报批要求上有所区别,应当分别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3〗报件材料目录(共11项)
(1)用地申请表(原件)。申请表中各项信息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用地预审意见是申请正式用地的必要条件,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勘测定界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界址点坐标应当准确。
(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当齐全,不得遗漏。
(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说明应当详细阐述超标的理由和依据。
(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对于临时用地或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项目,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他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类型二: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简称“897”模式,即8个审批流程、9个报批要求、7项上报材料文件)
〖1〗用地审批程序(共8个步骤)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是后续所有审批的基础。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应当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规划条件是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的核心依据。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应当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者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的书面同意。协议应当明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补偿标准等核心条款。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正式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组织勘测定界。勘测定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测量成果应当准确无误。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当将供地情况上报市局备案,并在省级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供地信息,确保信息可追溯。
〖2〗用地办理条件(共9项)
(1)具有资格。项目用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定资格,通常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条件的成员。
(2)符合规划。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或违反规划控制要求。
(3)占补平衡。占用耕地的,已经落实耕地补充措施,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4)符合政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不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产业。
(5)权属清晰。土地的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不得批准使用。
(6)用地集约。申请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严禁超标准用地。
(7)项目立项。建设项目已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8)主管同意。占用林地的,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9)用地合法。存在违法用地的,必须已经依法查处到位,不得在违法状态未消除前批准新用地。
〖3〗报件材料目录(共7项)
(1)用地申请书(原件)。申请书应当载明用地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申请用地面积、用途等核心信息。
(2)建设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原件或复印件)。材料应当能够证明项目已经依法批准。
(3)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或复印件)。附图应当清晰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
(4)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等。
(5)地籍调查表复印件。地籍调查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调查结果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
(6)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图件: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位置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图件应当符合国家制图规范,比例尺适当,标注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