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版清单计价标准工程索赔条款解析发包人责任索赔、不可抗力损失分担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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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是发承包双方处理非正常事件带来的损失与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重要法律工具。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在第8.11节中对工程索赔的适用条件、索赔范围、计算规则及责任划分作出了更为系统和完善的规定,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处理各类索赔事件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引。本文作为系列解读的第四篇,重点聚焦标准第8.11.10条至第8.11.12条——即发包人责任引发的费用及利润索赔、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的直接费用索赔,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分担原则,并结合示例进行深入解析。

  ▲条文8.11.10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解析

  明确因发包人责任原因,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及利润的情形。

  本条文是索赔规则中最为关键和最具实践指导意义的条款之一。它明确了因发包人责任原因触发索赔时,承包人不仅有权主张经济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追加利润索赔——这与此前仅能索赔直接损失的条款相比,在力度上有着实质性区别。具体解析如下:

  〔1〕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这意味着发包人单方面缩减了原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将其转交第三方完成。这种变更不仅造成了承包人预期利润的损失,还可能导致施工组织计划被打乱、人员和设备闲置。承包人因此减少的工程量所对应的预期利润,应当由发包人予以补偿。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可依据原合同单价或相关计价依据,主张被削减工作量的利润损失。

  〔2〕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原计划组织施工,需要调整施工组织计划、重新安排工期、调拨人员和机械设备,从而产生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就此主张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并可依约索赔利润。在实务操作中,发包人延迟提供图纸或场地是较为常见的工期延误原因,承包人应当注意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

  〔3〕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或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或无法正常施工,导致承包人需要调整施工计划、返工修复或停工待料,承包人可就此索赔经济损失、工期延长和利润损失。对于甲供材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返工,承包人在返工过程中的人工、机械费用以及工期延误损失,均属于可索赔范围。

  〔4〕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或标高数据不准确,或因其他发包人原因导致测量放线错误,承包人不得不拆除重做或进行重大修正,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重建费用以及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就此索赔直接费用、工期及利润损失。

  〔5〕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这类情形通常表现为发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对施工场地施加额外的限制条件,或者拖延审批关键施工方案、材料样品、深化设计图纸等,或者强行打乱承包人合理制定的施工工序和作业顺序,给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组织带来严重干扰。承包人可就此索赔增加的费用和工期顺延,并可主张利润损失。

  〔6〕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当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或工期延误时,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同时,承包人可就上述费用损失和利润损失一并向发包人索赔。

  〔7〕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视同项目验收合格,提前占用之日即为竣工时间。如提前占用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或作业降效,承包人可就此索赔费用。

  〔8〕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工程缺陷或损坏,若经查明系发包人原因所致——例如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或材料存在固有缺陷、发包人违规使用或改造工程等——承包人修复后可就相关费用向发包人索赔,并可主张相应的合理利润。

  此外,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待工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工资,也应由发包人承担。上述内容已合并列入本标准第8.11.9条的表8.13《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事项和内容》,承包人在实际索赔操作中可直接对照该表进行梳理。

  ▲示例

  例1:某项目第二层主体结构施工完成,经监理见证商品混凝土取样送检检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返工处理,导致工期延误十六天(其中停工两天、拆除该批次钢筋混凝土构件七天、重新修建该部位钢筋混凝土结构七天)。该商品混凝土为甲供材,经发包人确认工期不顺延,通过赶工保证工期,增加费用(包含拆除费用、重新修建费用、窝工费用、赶工费用)。

  在本示例中,因甲供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属于条文8.11.10第(3)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引起工程不合格”的典型情形。承包人可主张拆除及重新修建的直接工程费用、停工期间窝工费用以及赶工费用,同时还可就上述费用损失主张相应的利润。值得注意的是,甲供材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通常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若合同约定甲供材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返工费用的,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但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因甲供材本身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返工和赶工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例2:某工程合同工期二百四十天,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配合集团内部重大活动,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十天,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需全员在岗等待复工。实际停工十五天后复工,经发包人及监理核定:停工期间承包人管理人员八人(工资一万元每月)、门卫四人(工资五千元每月)、工人四十人(工资七千五百元每月)、塔吊两台(租赁费三万元每月)、升降机两台(租赁费二万元每月)、临时设施租赁费三万元每月、水电费二万元每月,确认工期顺延十五天,增加费用二十七点五万元(其中人工费二十万元、机械租赁费五万元、临设费一点五万元、水电费一万元)。

  本例属于条文8.11.10第(6)项“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适用场景。发包人为配合集团内部活动而主动叫停施工,虽然出发点是为满足内部管理需要,但该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范畴,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十五天以及核定的二十七点五万元增加费用——包括管理及保卫人员的工资、现场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临设及水电费等——均属合理费用,应计入工程价款或单独支付。

  ▲条文8.11.11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解析

  明确因发包人其他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损失和(或)工期,但不包括利润的情形。

  本条文与条文8.11.10共同构成了发包人责任索赔的完整规则体系——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本条文所涵盖的情形不包含利润索赔。这一区分反映了不同索赔事由的性质差异:第8.11.10条涉及的是发包人主动行为或可归责行为对承包人合同预期利益的实质性侵害,例如单方面削减工作范围、延迟提供施工条件、提供不合格材料等,这些行为直接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节奏和商业预期,因此允许追加利润索赔。而第8.11.11条所涉及的情形,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或验证性工作的额外增加,其性质属于直接损失补偿范畴,因此不包含利润。

  〔1〕本条第1款中,如重新检测合格,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直接费用、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以及工期延误损失。如重新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检测费用、返工修复费用及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此处“重新检测合格”和“不合格”带来的费用归属区别,是发承包双方在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应严格依据检测结果适用不同规则。

  〔2〕本条内容合并列入第8.11.9条表8.13《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事项和内容》,承包人在索赔时可对照表格逐项梳理。

  ▲条文8.11.12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解析

  本条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发承包双方损失承担的原则。

  不可抗力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最为特殊的免责事由之一。发承包双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因此本条所确立的费用和工期确定原则,本质上是一种法定风险分配机制——即根据风险的属性和控制能力,将不同的损失类别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或控制的合同一方。具体而言,由于工程的物权归发包人所有,实体工程及在施工现场用于实体工程的物质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而在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工(机)具及施工措施设施的损失,因其属于承包人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更为合理。

  此外,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在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工(机)具及施工措施设施的损失可以理赔的,可通过发包人向保险人理赔。这要求承包人在投保时确保险种覆盖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在出险后及时向发包人和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

  工程索赔提出方应在工程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工程索赔额计算。这一规定体现了“减损义务”原则——索赔方不能坐等损失扩大后要求对方全额赔偿,而是应当在事件发生之初即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示例

  某工程项目因台风影响发生特大暴雨导致施工暂停及施工条件恢复停工三十天,承包人提出工期及费用的工程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发包人确认工期延长三十天,经双方协商活动板房、塔吊、升降机的费用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各自承担己方人员费用、财务费用,增加费用九万五千元。

  在本示例中,停工三十天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关于活动板房、塔吊、升降机的费用,属于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而投入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具,其损失在不可抗力下不属于发包人当然承担的范围,但合同双方协商按百分之五十分担,体现了发承包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合理分担风险的共识。各自承担己方人员费用及财务费用,则是对条文8.11.12第(3)项的遵循。

  综上所述,24版清单计价标准第8.11.10至8.11.12条通过对发包人责任索赔、发包人其他原因索赔以及不可抗力索赔的分层规定,构建了一个权责分明、边界清晰的工程索赔制度框架。承包人应当根据具体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准确选用相应的索赔依据和计算口径,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发包人则应当在合同履行中切实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触发承包人的索赔权利。发承包双方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方能有效减少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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