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税率乙方每月向甲方报了工程进度并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最终结算的工程款少于每月进度款的总额,甲方没有根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基数如何确定?
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述时间视作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喷淋工程预算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首先,主张进度款的利息肯定是没问题的。
有关于利息基数的计算。进度款是承包人每个月报的当月款项,实践中承包人会在工程前期的每一期都多报进度款,由于甲方也期望施工方早点拿到钱能够更好地完成施工,有时候还会配合在前期多批一些。因此每一期都会有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当按期支付。当然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也会对进度款的金额进行修正。
例如对于已经签发进度款倘若在支付阶段复核发现了错误,是允许当事人在下一期的进度款当中扣除或增加部分予以修正。目前很多地方都推行期中结算,但是国内的造价目前主要还都是先分期结算,最后再统一结算。最后结算金额和每一期的进度款肯定是有不同的,不过前期甲方批准的进度款金额其实是有法律效力的,倘若甲方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理应按照每一期批准的进度款金额来支付相应的利息。等到最终结算时,能够再将前期的金额整合汇总,最后部分的利息就从竣工结算之日起算。
不管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从公平原则或者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来看,既然甲方认可了每一期的进度款,那么就应当根据约定及时支付。倘若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根据每一期批的进度款为基数计算利息。工程预算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