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管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怎样计算?
工程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通常计算为这个合同预算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一天。请问一下法院对计算延误赔偿金合理性看法,例如:纯属取比例、计算每天可能真实损失(往往比取每天万分之五高)、总金额赔偿上限等。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理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承包人逾期竣工产生的损失,这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因为逾期竣工导致的逾期交房产生的实际损失,包含合同履行之后可获得利益,就是说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能够获得的利益部分,都能够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有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亦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倘若约定根据合同预算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一天来计算,是没有问题的。不过《民法典》第584条最后一句提及,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的因违约有可能带来的损失。假设双方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是100万元,倘若这是承包人逾期造成损失的可预见的损失范围,那么这个违约金的上限是合法有效并且可以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亦有法院会以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作为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的违约行为可能会致使建设单位产生损失的上限。沧州工程预算
至于根据合同预算的万分之五计算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是不是过高?《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过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至于过分高于的标准,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可以计算出因施工单位迟延履行产生的损失是100万,而根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得到的赔偿金额是200万,超过130万部分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九民纪要》中有关违约金过高标准提及,除了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不是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理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标准是24%,不过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并不能够以是否超过24%的标准判断是否过高,延误赔偿金亦是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与其他因素来综合判断。
综合来说,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约定根据合同预算万分之五一天来计算是可以的,并且也能够约定赔偿的上限数额。应当注意的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借款合同的利率没有关系,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标准来衡量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是否过高。工程预算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