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造价咨询文件错误造成追加投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室外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审核报告若然因造价咨询文件错误致使追加投资的损失该怎么处理?


  问:造价咨询公司最终的结算报告,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存在着重大失误,致使甲方增加投资100万,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怎样承担?


  答:首先必须确认下,造价咨询公司接受甲方委托出具造价的结算文件和结算报告,这里造价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不过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这个规则不是单方委托,而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咨询意见的情形。就算是双方共同委托编制的咨询报告,当事人也能够反悔不接受报告的内容,按照《解释二》规定了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这个时候咨询意见才具有法律约束力。防腐工程预算


  再分析一下委托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重点是在于结果还是过程?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重点在于结果;而委托合同指的是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对第三人作出法律行为,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会让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行为过程很重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为,以及不会对外产生法律关系。这里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工作是出具最终的造价咨询报告,因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


  既然是承揽合同关系,倘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按照《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指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能够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因为造价咨询单位的重大失误造成编制的文件增加100万,按照《民法典》第781条规定,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怎样承担违约责任,一般的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都会设置赔偿上限,例如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为赔偿上限,因此通常情况下赔不了太多。不过像这个案子,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重大失误致使甲方增加投资100万,这种情况判断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失误,能够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中规定的3%的误差允许范围进行判断。法院也一定会按照偏差程度最终判断造价咨询单位的过错程度,并且以此来判定造价单位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室外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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