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后调差应按哪个协议调整青岛工程预算

  家装工程预算表案例:主合同的材料价格调差是全口径(30余种材料条件),在补充协议后签订,缩小了材料调差的口径(10余种),调差应当根据哪一个协议进行调整?倘若甲方(国有资金单位)考虑公平性原则,愿意扩大部分材料调差的口径,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是怎样操作才是合规的?


  解决方案:在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协商一致是能够变更合同的,因此这个案子如果不是一个政府投资项目或者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很明显应当是根据在后的补充协议进行调差,这是因为成立在后的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变更合同的一种合意。工程预算书怎么做


  然而,倘若经过招投标签订了一个主合同,之后又通过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种关于调差的范围进行变更,这种情况可能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条和第9条的相关规定的。那么这个时候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调整内容实际上是无效的,还是应该以签订的主合同为调价依据。


  问题又提及,倘若甲方(国有资金单位)考虑公平性原则,愿意扩大部分材料调差的口径,怎样操作才是合规的?甲方是国有资金的单位,这肯定是一个经过法定招标项目,依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1条,《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和第9条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另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时,合同条款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目前甲方扩大回材料的口径,想通过一个合同调整回去,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这里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条,通过一个内部的文件,表明原来签订补充协议时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今主动纠正当时的错误,继续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1条和《解释二》第1条合法地履行合同。按照这种操作将合同内容调整回中标合同自然是合规的。青岛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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