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工程预算问:合同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明显少20%以上,在结算时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可以先抵销两者之间的差额工期吗?
答:例如定额工期是100天,双方约定的工期是80天。如今逾期竣工,实际工期是120天。根据实际工期减去合同工期,施工应当逾期了40天。不过因为定额工期相比约定的工期多,是否能够从逾期的40天中扣除20天作为实际违约的工期天数?答案肯定是不能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条规定指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这个是关于工期压缩的最高级别法律规定,不过这里并没有具体说明合理工期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指出,这个办法所称定额指的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额是个数量基准,如同之前所指,定额就是一个数据库,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于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地暖工程预算
但按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在法律位阶上也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因此倘若实践中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高投标限价没有按照定额来算,也并不会造成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确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再用实际工期减去合同工期就可以得出施工单位的违约天数,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差额不能用于抵消实际的逾期工期。
顺便了解一下有关于开工时间与竣工日期的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据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还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岩土工程预算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依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例如工程明明已经竣工,发包人拖延验收,双方后来又办理了竣工验收,这时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时间就不可以作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而是应当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桥架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