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预算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问:某工程结算的时候发现,分部分项汇总后跟中标总价不相等。分项价累加后小于合同总价。想问下应怎样结算?分项累加金额90,合同总价100,是综合单价乘以1.11吗?
答: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8规定指出,投标总价应该跟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案例中分部分项汇总后跟中标总价不相等,这个是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错误。之前分享的关于税金的案例中,投标人投标时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以及规费税金等项目加在一起是1090万,投标人投标时扣除了税金总价只报了1000万,最后的结论应当是扣减90万只支付1000万的工程价款。
若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汇总价跟中标总价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及时修正重新计算投标价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规定指出,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该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根据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不会轻易允许投标人按照总价进行调整,严格根据评标办法还是应该根据单价来结算。0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除此之外,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时的调整规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当被认为是准确的与完整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以及相应的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还说明了,单价合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因此在单价合同中,结算时的合同总价是没有意义的,最后还是应该按照投标时的综合单价来计价结算,由于单价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才是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内容。因而这个问题的结论也非常明确,最后结算时不能够用综合单价再乘1.11,而直接根据投标单价结算就可以了。工程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