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造价编制〔12〕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请问:①在实际操作中应怎样界定采购项目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②采购衣物的项目是否属于可以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③贵司的回答是否能够适用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全部采购方式?
答:①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
②采购衣物是否需要提供样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决定。
③87号令关于样品的规定尽管不适用其他采购方式,但是原则是相同的,采购人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时可参照借鉴。
〔1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此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请问这些可以作为资格要求吗?若是可以,怎样判定是否合格呢?我理解这项应填写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答: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把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价格扣除的比例。商品包装与快递包装有关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
〔14〕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①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能够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②现场踏勘若是不可以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能够作为评分项。深圳工程预算技巧
答:①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跟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5〕多个采购人出于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联合就某货物进行采购,但为便于开展工作,委托第三方社会团体做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是否违背政府采购法规?打个比方:多个高校委托该省高校后勤协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代表高校进行大米的联合招标采购,协会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那么它接受各高校委托代为开展相关的采购工作,是否可行?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由采购人按采购项目实施,对具有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打包采购。
〔16〕①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②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都是核心产品,是否可以不标注?
答: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按照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以及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17〕货物招标的过程中,中标公告结束后,采购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参数描述跟技术偏离表参数描述不一致,这种情况应怎样处理?
答: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未依照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评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工程预算对口工作
〔18〕2020年报经财政部批复同意购买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鉴于特殊原因当年没有启动采购活动,若是该进口产品采购项目2021年采购,还需要再报财政部审批吗?
答:2020年已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因而未能开展,采购标的、数量、规格等采购需求不变的,2021年可以直接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无需重复报财政部门审核。
〔19〕财政部令102号明确: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怎样具体执行?由于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是否能够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且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
答: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者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以及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20〕咨询评估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投标报价采用在已确定的咨询评估标准收费基础上进行优惠费率报价,采购人实际支付的服务费金额根据中标人的优惠费率据实结算;由于每年潜在的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个数及投资额均不确定,每年实际结算服务费金额变化还是很大的,不过年度采购预算可以保障,且咨询评估的服务内容、标准及要求都不变,请问这类项目是否适用《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关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即“招一管三”?
答:留言所述项目具体不符合财库〔2014〕37号关于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规定。评审工程预算书
〔21〕若是由于采购时间、需求及品次无法确定,因此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多家供应商,并且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清理范围内?
答:除小额零星采购使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属于14号文清理范围。留言所述请按照上述范围自行判断。
〔22〕我单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每年都会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务(单独一次的费用很少),但是并不知道数量,因为打官司或诉讼谁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因此不可能有准确的预算。不过按往年的数量来看,是可能一年的所有的案件加起来,总的服务费可能超过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先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直接签订合同?可是每年的案件数量不定,从理论上而言,也有可能完全没有案件的,也有可能一年算下来比较多,我们也没法事先算到到需要多少经费呀。若是不经过政府采购,又害怕背上规避政府采购的责任。
答:对于法律服务等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以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按照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把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23〕在评分方式中设置了以授权情况的评分,即有授权可以得多少分,无授权则无分的情况,是否合理。若是不合理,那么在设备投标中,有三家同时出现了相同相应的设备参数,毫无偏离,那么怎么证明该项设备的合法来源。厂家的授权伴随着的是厂家的服务,无合法的授权,怎样对设备销售及维保的情况作出保证?
答: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保等需求提出明确要求,以及由供应商作出承诺。工程预算决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