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招标采购领域中招投标违规的案例情况(下)平潭工程预算规格标准

  建筑工程预算执行▲倾向评标

  〔案例情况〕:

  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采购人自行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这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一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案例分析〕: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这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采购人对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比较欠缺,过于随心所欲,整个评审活动不规范、不专业、不合法。公路工程预算格式

  首先,评标委员会成员是由采购人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这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成立5人评审委员会,那专家人数至少是4人,采购人代表最多为1人,可采购人代表占了3人,而专家却只有2人。

  因为本案例招标金额达到了12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至少就应该为7人,这时专家人数最少应为5人,采购人代表为2人。

  采购人为了控标,并没有按照这要求抽取专家,而是按照自己要求配置评标委员会成员。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明显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故意流标

  〔案例情况〕:

  某单位建造20层行政办公大楼需购置5部电梯,根据交楼要求必须在10月1日前调试运行完毕交付。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这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金额已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而采用公开招标。8月12至9月3日,基建办负责人A为“慎重起见”,先后5次赴外省进行“市场考察”,并与几家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几次暗示其中一家M品牌代理商需详细沟通。在A努力下,9月10日,鉴于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不过因为距离10月1日交楼要求只有20天,除去安装调试,时间非常紧迫,最终只能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M品牌代理商以性价比最优一举成交,9月29日,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人以“市场考察”之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之方法规避公开招标。从表面上看,导致流标的原因是公开招标投标商不足3家,最终由于采购时间紧而不得不采用非招标方式。工程预算价目表

  实际上,采购人正是利用了流标的“合理合法”之因素,达到了定品牌、定厂商的真实意图。

  ▲考察定标

  〔案情〕:

  某2500万元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招标。据了解,国内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至少有5家(其中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一家企业中标)。鉴于该项目采购金额大、覆盖地域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条款作了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采购人代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后,最终确定一名中标者。招标结果,那家本地企业按得分高低排名第三。经过现场考察,采购人选定了那家本地企业作为唯一的中标人。

  〔法理评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代理机构)、第七十八条(代理机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上面条款都说明了不得通过考察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不过通过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条款。就采购人来说,要把一个采购金额比较大且自己从未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托付给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上而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定标,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工程预算用什么好

  而问题是,本案出现的情况有点不正常。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这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人;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因而人为定标的成分很大;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高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把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但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考察定标又好像说得过去。

  ▲人情招标

  〔案例情况〕:

  某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建设一个能覆盖本系统省、市、县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这个项目实行软、硬件捆绑邀请招标,在这其中:软件采购金额占45%,硬件采购金额占55%。

  该部门负责人A的同学系本地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表明想做项目软件部分。于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发出了如下要约:投标人必须要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小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如采购人所愿。

  〔法理评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晋源区正规装修工程预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实行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的。在本案中,如把该项目实行软、硬件分开招标,采购人A同学的本地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因此,采购人就使出了联合体投标的绝招;由于同学关系,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情招标。

  ▲拖延授标

  〔案例情况〕:

  某单位采购电脑100台,按照规定:双方应于1月31日签署合同,供应商乙方必须在签署合同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采购人甲方必须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货款必须在验收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于2月10日前分3次将100台电脑交付甲方,甲方指定专人分批验收后投入使用。截至4月30日,乙方向甲方多次催收货款未果。于5月8日,乙方向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金支付事宜。

  经过查证,双方未按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未按照规定办理货物验收单;甲方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强势的采购人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先行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借口资金紧张原因拖延付款,导致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

  本案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上述现象很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一般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平潭工程预算规格标准

案例来源于:海北审计、审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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