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审计公司是否有权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广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及跟踪审计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与结算过程中,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通常会在合同及签证文件中就材料价格等事项达成明确约定。然而,进入审计阶段时,审计公司往往要求施工单位额外提供涉及签证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该要求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不仅影响施工单位的权益和项目结算效率,也关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法律与合同等多个维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审计公司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票的背景与现状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建筑行业监管趋严,工程审计的内容与要求也日益严格。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能时,除关注工程质量与进度外,也越来越重视造价构成的合规性及税务处理的真实性。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和成本核实的关键凭证,被部分审计公司视为验证材料价格真实性与税负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审计公司主张,施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票有助于防止虚高报价、遏制骗取工程款等行为,从而提升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然而,很多施工单位则认为,该要求超出了原有合同约定的范围,加重了其履约负担,甚至在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鄂州安防工程预算

  ▲基于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分析

  〔1〕税法层面的审视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从事应税销售行为时开具的法定凭证,购买方可凭此抵扣进项税款。施工单位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确有依法开具发票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对象一般为交易相对方(即采购单位),而非审计机构。税法并未授权审计公司可强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审计条件,其审核权限应限于对现有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2〕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规制工程建设程序、质量标准与合同履行等方面,并未明确赋予审计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审计公司并非工程合同的签约方,其审计行为须严格遵循法律与合同授权范围。如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需向审计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则该要求缺乏法律基础。

  ▲从合同约定角度分析其合理性

  〔1〕工程合同的核心地位

  工程合同是确定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结算依据”或“审计机构有权查验相关税务凭证”,则施工单位应按约履行。反之,如合同中并无此类条款,审计公司单方提出该要求,实质上构成对合同内容的扩大解释,缺乏契约依据。

  〔2〕签证材料价格协议的法律效力

  工程签证是双方对合同价款的有效补充与调整,一经确认即具有与主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审计机构如仅因未获取增值税发票而质疑已被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不仅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也可能破坏交易结果的确定性,给工程结算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纠纷。广东玻璃温室工程预算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项目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须向审计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双方签署了材料价差签证。结算阶段,审计方要求施工单位补充所有材料的增值税专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施工单位认为该要求超出合同范围,予以拒绝,导致结算停滞。这一案例集中反映了在缺乏合同依据时,审计要求所引发的争议与效率损失。

  案例二:

  某大型公建项目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但未明确是否为专票及是否应向审计提供。审计过程中,双方就是否提供专票发生分歧。最终经多次协商,施工单位有条件地提供了部分发票,但导致结算周期延长、管理成本上升。该案例表明,即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也仍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凸显合同条款明确的重要性。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且缺乏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做法欠缺合理性。尽管其初衷在于增强审计监督、防止造价泡沫,但该行为实际上已超越审计职能的必要边界,容易侵犯施工方的合法权益,阻碍项目顺利结算。

  为减少此类争议,建议各方在缔约阶段即对税务凭证的提交义务、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作出清晰约定。同时,审计机构亦应严守法律与合同框架,避免借助优势地位提出不当要求,共同维护公平、高效、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广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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