竖井延伸工程预算方案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已成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主流做法。然而,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引发的工程款结算争议屡见不鲜,使得承包人能否就漏项内容主张调整合同价款,成为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清单漏项均可能导致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范围、价款构成产生重大分歧。由于具体合同约定与项目实际情况各异,关于清单漏项的责任归属存在多种判断视角。如何准确界定“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主体,已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亟待厘清的核心议题之一。
▲工程量清单漏项概述
〖1〗工程量清单的性质与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详细列明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等内容的文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则据此填报价格,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该清单不仅是投标报价的基准,也是后续工程结算的关键依据。
〖2〗“清单漏项”的定义与识别
所谓“清单漏项”,是指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及施工图纸内容,本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却未予体现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项目。具体而言,若施工图纸中明确包含某项可单独列项的工作,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并未对应列出,即构成清单漏项。漏项不仅包括项目名称的缺失,也可能涉及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工程量计算偏差等情形。临沂专业工程预算管理
〖3〗“清单漏项”的成因分析
(1)设计图纸深度不足
部分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成果,或存在表达不规范、内容模糊等问题,图纸设计深度未能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清单编制人员难以全面识别图纸中的工程内容,导致部分项目被遗漏,进而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准确性。
(2)编制过程中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在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列项时,可能因专业能力有限、经验不足或工作时间紧张等原因,未能全面识别图纸所含的全部工程内容,造成非故意的遗漏;另一方面,也存在为降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提升项目经济性指标而故意省略部分非核心工程内容的情况,导致最终形成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在工程范围上不相符。
(3)招标阶段的道德风险
部分招标人可能在编制清单时有意模糊项目特征描述,或标注“具体详见图纸”等字样,从而将项目特征不明确所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投标人。这种做法虽可能在短期内降低招标人的成本,却为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款争议埋下隐患。
(4)投标人未及时提出异议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阶段,有义务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补遗文件及设计图纸进行核对。如发现施工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不一致,投标人本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可能因时间紧迫、中标心切或为使报价不超出控制价等原因,未能履行该义务,甚至故意忽略已发现的漏项问题,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法真实反映图纸内容。淡水工程预算公司
(5)权利行使的现实障碍
尽管多数招标文件均规定投标人有权在限定期限内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但由于投标周期紧张、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投标人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全面细致的核对工作。待合同进入履行阶段、漏项问题暴露时,双方极易就责任承担与价款调整产生纠纷。
▲清单漏项价款调整的规范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清单漏项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1.2条指出:“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9.5.1条进一步明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第9.5.2条与第9.5.3条则分别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缺项导致新增项目或措施项目变化时的单价确定与费用调整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规范部分条款被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的认定仍存争议。普遍观点认为,这些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该规范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合同条款无效,法院在裁判中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观点1〗无特殊约定时,清单漏项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在(2020)黔民终102号案件中,法院指出,所谓的“附属义务”工程实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项目。漏项的成因不外乎两种:一是依据招标图本可编制相应清单项却未编制;二是因招标图与施工图存在差异,导致无法按招标图编制出与施工图完全一致的清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若出现工程量清单未列明的情况,属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责任应在招标人一方。因此,对于漏项工程,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该观点强调,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作为清单提供方,应承担清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所带来的风险。工程预算财评复审
〖观点2〗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时,从其约定
在(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合同约定是确定价款调整的核心依据。该案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模式,不因政策性调价、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双方约定,工程价款的调整仅限于土建工程量清单(附件2)范围内,其他内容不予调整;且调整需满足工程量变化超过5%的条件,并参照原清单单价执行。法院认为,未列明项目及施工图工程签证与变更项目均已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不得因清单漏项主张调增价款。
该判决体现尊重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如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地将清单漏项风险分配予承包人,则承包人应受该约定约束。
〖观点3〗格式条款或风险转嫁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2018)皖01民终6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应在收到清单后3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接受并不再调整,但该约定实际上将本应由招标人承担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义务转嫁给了投标人。由于漏项工程并未包含在投标总价中,要求承包人无偿承担该部分工程,有违公平。因此,法院未支持发包人依据该格式条款拒绝调价的主张。
此观点提示,即便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漏项风险,若该条款属于免除发包人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其无效。
〖观点4〗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兼顾公平原则
在(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尽管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均约定承包人负有核对工程量清单的义务,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但发包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标时提供了与清单配套的全套施工图纸。承包人作为专业机构,未就图纸问题提出异议,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已就漏项部分付出成本与劳动,发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使用与受益方,依据公平原则,应承担大部分款项。最终法院判定发包人承担差额工程款的80%。
该判决体现了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分配责任的裁判思路,避免一方因他方过错获得不当利益。装修工程预算案例
▲律师建议与风险防范指引
从上述司法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在合同未对清单缺项、漏项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相关风险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然而,若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核对清单并承担漏项风险,或约定为固定总价不予调整,各地法院仍存在裁判分歧,有的严格遵从合同约定,有的则基于公平原则或格式条款规则进行调整。
为有效预防及化解清单漏项争议,建议发承包双方在以下方面加强风险管控:
〖1〗发包人方面:应确保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尽可能依据深度足够、内容完整的设计图纸进行列项,避免因图纸不完善导致清单遗漏。在编制清单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描述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不故意转嫁风险。招标阶段应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核对时间,并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及时予以澄清。
〖2〗承包人方面:在投标报价前,务必投入足够资源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进行细致核对。一旦发现项目遗漏、特征不符或工程量差异,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切忌为中标而故意隐瞒已知的漏项问题,导致后续履约争议。签订合同时,应审慎审查涉及风险分担的条款,对可能显失公平的内容及时提出协商修改。
〖3〗合同设计方面: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遗漏的调整机制与处理程序,包括漏项项目的单价确定原则、费用计算方法与报送审核时限等,从而为潜在争议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
清单漏项争议的解决,不仅关乎个别项目的结算结果,更影响着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与合同双方的互信基础。通过提升清单编制质量、强化投标阶段核对、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发承包双方可共同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合作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秦皇岛消防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