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工程预算的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前期设计阶段对建设期内可能出现的价格上涨风险进行合理预估,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此类风险通常以“价差预备费”的形式在投资估算中予以体现。目前,价差预备费的主流计算方法为价格指数法,即依据选定的价格指数,以计算年份价格水平的投资额作为基数,采用复利公式进行动态测算。
国家有关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曾两次正式颁布用于价差预备费计算的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差预备费指数”),分别为计建设〔1996〕1154号文规定的6%固定指数,以及计投资〔1999〕1340号文规定的投资价格指数按零计算。然而,自那以后,国家层面未再对价差预备费指数作出统一规定。尽管计投资〔1999〕1340号文未被明文废止,但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适用性与时效性已引发广泛讨论。
在此背景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其制定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对价差预备费指数作出了不同规定。例如,水利工程、内河航运、公路工程、电网工程、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十四个行业的编制规范中,并未明确指定具体指数,仅笼统表述为“采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相比之下,水电工程明确设定年度价格指数为2%;化工建设工程建议的投资价格指数参考范围为3.5%至4.5%;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则规定年度价格指数为零;而市政工程与部分建筑工程类的行业规范中,对价差预备费指数未作任何说明。工程预算的基本规则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行业规定未明确价差预备费指数或未指定具体采用何种国家发布的价格指数,项目单位往往依赖经验判断,选用某一固定比例指数,甚至忽略不计价差预备费。即便某些行业有明确规定,也多采用固定数值,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及市场价格的真实波动情况严重脱节。其结果是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投资估算未能充分预留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潜在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国家对建设投资规模的精准把控。有鉴于此,本文旨在对如何选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合理的价格指数作为价差预备费计算基准,展开初步系统性的探讨。
▲价差预备费指数的基本特性分析
要为价差预备费选取科学合理的价格指数,首先必须深入理解价差预备费及其对应指数的内在特性。
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价差预备费被定义为:为应对建设期内因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导致投资可能增加而预留的费用。其中,利率与汇率的变化均有明确、单一的官方数据支持,实践中易于采纳。然而,价格变化则面临众多机构发布的各类价格信息与指数,选择难度显著增大。因此,本文重点聚焦于价差预备费中价格变化因素的指数选取,暂不讨论利率与汇率因素。
简言之,价差预备费是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价格等因素变动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性预留费用。其本质是针对价格上行风险所做的预算储备;计算期间覆盖从设计文件编制年份至工程竣工年份;调整范围涵盖项目总投资,包括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及间接费,以及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应急抢修工程预算费
由于价差预备费通过价格指数法计算得出,其特性集中体现于所采用的价差预备费指数。从定义出发,可归纳出价差预备费指数的两大核心特征:第一,它是一个预测性指数,而非历史数据,其预测期贯穿从设计文件编制至工程竣工的整个建设周期;第二,它是一个综合性价格指数,而非针对某一材料或设备的个体指数,它应能全面反映建设投资整体经济现象的价格变动趋势,其反映的费用构成应与建设投资的组成结构保持一致。
因此,在选择价差预备费指数时,必须着眼于能够作为预测基准的综合价格指数,而非直接套用已发布的某一历史价格指数数据。关于价差预备费指数的具体预测方法非本文论述重点,本文将集中探讨如何科学选取适用于预测建设项目价差预备费的参考基准价格指数。
▲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体系研究
国内现有的价格指数体系庞大且复杂,发布主体涵盖国家、地方、行业组织及第三方机构,数据内容存在一定交叉重叠。价差预备费的计算服务于国家宏观投资调控,要求所选价格指数必须具备高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国家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价格指数在此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本文将聚焦于从国家层面发布的各类价格指数中,筛选适合作为价差预备费预测基准的指数。
目前,国务院下属共有八家机构负责官方价格信息的披露与指数发布,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以及新华通讯社。这些机构在国家层面发布的数据中包含了涉及国家整体、区域市场及特定行业的多类价格指数。其中,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主要发布综合类价格指数,而其他部门发布的则多为个体或专项价格指数。
基于各价格指数的定义与价差预备费指数特点的初步比对,本文从“综合性”这一核心特征出发,并优先选取与工程建设活动关联度高的指数,初步筛选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同时,考虑到“国内生产总值指数(GDP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PI)”与国民经济运行紧密相关且公众认知度高,它们是否同样具备作为价差预备费预测基准的潜力,也将通过内涵分析与数理分析两个维度进行深入研判。工程预算审核规范表
【1】内涵契合度分析
(1)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价格变动趋势与幅度的相对数。固定资产投资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其投资额以货币形式表征此类活动的工作量。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统计起点为500万元及以上的城镇建设项目投资、农村非农户建设项目投资,以及国防、人防建设项目投资,这部分占比极高(以2018年为例,约占98%);二是农户建设项目投资,占比相对较小(2018年约为2%)。
价差预备费的设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相配套,通常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信贷资金的建设项目。通过对比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统计范围与价差预备费的适用项目范围可以发现,前者显著大于后者。除农户建设项目外,其他诸如使用财政资金或贷款的建设项目基本都涵盖在价差预备费的适用范围内,覆盖率高达98%左右。这意味着价差预备费所适用的建设项目,其完工后的投资数据基本都会被纳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统计范畴,二者构成明确的从属关系。
在编制方法上,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采用加权平均法:首先分别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费用投资三部分的价格指数,随后依据这三部分在前三年的平均投资比重作为权重,通过加权算术平均法最终合成总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对比价差预备费的计算方法可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统计对象与价差预备费指数的调整对象均包含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和其他费用投资三大部分。价差预备费指数的调整对象额外包含了基本预备费。然而,考虑二者的时间属性:价差预备费是在项目开工前为预测未来价格风险而设置;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则是对已完工项目投资数据的后期统计。基本预备费是为应对开工后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如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而预留的费用,它可能在建设过程中并未发生,也可能实际发生并转化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一部分。因此,从广义上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统计对象与价差预备费指数的调整对象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道路工程预算公示时间
综合对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定义、统计范围及统计对象的分析,可以得出关键结论:第一,价差预备费的适用项目范围几乎完全从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统计范围(仅排除占比极小的农户项目);第二,价差预备费指数的调整对象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统计对象在构成上高度吻合。换言之,一个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为满足投资决策与控制需要而计算价差预备费,其完工后的实际投资数据则成为国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的基础素材。因此,从内涵契合度层面判断,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实质上反映了那些需要编制价差预备费的建设项目的历史价格变化数据,是适合作为预测未来价差预备费指数的科学基础的。
(2)国内生产总值平减指数(GDP平减指数)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的市场价值总和。它是一个价值量指标,其数值变动受价格变化和实物量变化两大因素共同影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通常会并列公布按当年价格计算的GDP和按不变价格计算的GDP两组数据。
国内生产总值指数(GDP指数)是反映两个时期之间GDP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通常基于不变价GDP计算得出。因此,官方发布的GDP指数主要反映的是GDP中实物量(物量)的变化趋势,而非价格变化。在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库中,可直接查询到的GDP指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特定年份(如1978年)为基期的定基指数;另一种是以上一年为基期的环比指数。
要剥离出GDP中的价格变化因素,需借助“GDP平减指数”。我国统计部门并未直接发布此指数,但可以通过对比当年价格GDP与不变价格GDP的数据进行反向推算。学术界对此已有相关研究,例如江西省价格理论研究所课题组曾探讨基于可比价格GDP间接推算平减指数的方法;学者沈利生提出了三种计算GDP平减指数的具体方法;赵红则深入分析了我国GDP核算中使用的价格指数与国际标准的差异,以及现行不变价GDP生产核算所依赖的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工程预算管理erp平台
价差预备费指数核心在于度量价格变化,而官方发布的GDP指数主要反映物量变化,二者性质迥异。因此,直接使用GDP指数作为预测价差预备费指数的基础是不合适的。通过测算得到的GDP平减指数,能够反映全国整体经济活动的价格水平平均变动趋势,其统计范围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自然也包括了建筑业,从而也涵盖了价差预备费所涉及的建设项目范畴。
从统计范围覆盖的角度看,GDP平减指数理论上可以作为预测价差预备费指数的参考。然而,其统计范围过于宽泛,囊括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全部19个行业门类的价格变动,其中“建筑业”门类在其中所占权重相对有限(以2018年为例,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总量的比重约为7.1%)。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配套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建筑业的统计范围明确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服务与产品、建筑安装服务、建筑装饰服务以及其他建筑服务。这部分内容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存在大面积重叠。
因此,若从统计范围的匹配精度考虑,“GDP平减指数”项下的“建筑业”分项指数,其统计范围与价差预备费适用的建设项目范围更为接近,可能比整体的GDP平减指数更具针对性。无论是整体的GDP平减指数,还是其建筑业分项指数,它们在我国价差预备费研究与实践中的应用潜力尚未得到充分探讨。接下来,将通过数理分析进一步评估其适用性。
(后续章节将继续深入探讨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等其他候选指数的适用性,并结合具体数据、历史趋势进行量化对比分析,提出基于多指数加权或动态调整的价差预备费指数构建思路,以增强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准确性与前瞻性,服务于国家精准投资调控与项目风险管理的战略需求。)工程预算人工单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