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工程造价为了能中标,承包单位在投标时通常会对工期、质量等各项承包义务作出高标准的承诺,而且在投标报价时通常采取低价竞标的策略,而在履行合同时,又千方百计通过补充补偿协议、工程变更、索赔等方式,尽可能的向业主转嫁风险,获取更多的利益。
鉴于业主与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造价管理经验不足,导致工程造价增加。依据近几年来的工程造价审计实践经验来了解,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而违规增加工程造价的问题,是现阶段工程结算中情况最为普遍,而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也最大。
〔1〕违背原合同实质性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
承包单位为了中标,通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与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但是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业主为了其方便管理,忽略上述的承诺,在没有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与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以奖金的形式增加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具体完工时间、质量要求、优良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都作出了详细的承诺,而在施工时,业主又就上述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签订各种形式的目标、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补充协议,约定发放各种形式奖金,违背原合同实质性条款增加工程造价。
〔2〕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
国家对于不同的行业工程项目,发布了合同范本,制订了合同通用条款。而部分项目在签订合同时,结合项目自身特点,通过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条款进行了修改,而项目结算时却没有依据专用条款、仍然沿用通用条款的约定进行结算。机房工程造价
例如,某行业通用条款规定,工程主要材料按照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及不同分部分项工程权重按照指数法结算价差,而这项目专用条款对于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约定除属政策性价格调整的材料外,其他材料的价格一律不予以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过这一项目在结算时,却对所有主要材料都进行了价格调差,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
〔3〕通过工程变更与索赔,把应当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
一般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依据等都是有明确的约定,以及明确约定相关费用需要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只不过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以各种理由,提出各种变更和索赔,规避其合同义务,增加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技术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需要采取的各种降温措施,商务条款也明确规定这些措施引起的各项费用应当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但是承包单位以其投标报价没有考虑混凝土冷却费用,而要求变更增加通水冷却设施及费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价。
〔4〕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损失由业主承担,增加工程造价
通常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单位交付合规和优良的建筑产品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但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管理不到位部分的分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对这些质量问题的进行后续处理的费用往往金额比较大,部分业主简化管理,没有对承包单位进行反索赔,甚至是补偿相关的费用。国企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在施工工程过程中,因为施工工艺及管理不到位,导致主体工程出现裂缝,业主无视合同价款中包含了所有工程完建、检测、维护与修补缺陷等费用的合同约定,补偿承包单位裂缝修复费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价。
〔5〕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
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清单单价变更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约定为: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的清单子项时,需要采用该子项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的清单子项时,则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子项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子项可供参考,则是由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因为监理单位把关不严,有些变更单价没有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组价,增加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不锈钢爬梯,其变更单价未参考工程量清单中的类似项目确定,而是按照定额重新确定,增加工程造价。
〔6〕工程量计量原则违法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工程承包合同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通常对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计量原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按月或按季对工程量进行计量,项目完工后,对清单子目工程量汇总统计、并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核后进行合同结算。以上所述计量工作,一般是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量,监理单位依据旁站监理验收和现场签证资料进行审核。然而因为部分监理单位员没有认真履职,导致部分工程量计量原则没有严格执行。商丘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