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作为一项法定的、不可竞争的费用,其准确计价与足额支付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上篇已就其定义、法规依据及基础构成进行了阐述,下篇将聚焦于各专业工程的具体费用构成,深入剖析当前计价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司法判例与行业经验,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与实务建议。
〖3〗市政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构成详解
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相关规定,市政工程领域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同样遵循按子目计量与按费率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可计量措施项目:根据施工图纸、专项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能够明确计算工程量的项目,需按定额子目单独计算。此类项目主要包括:
(1)综合脚手架;(2)靠脚手架安全挡板;(3)围尼龙编织布;(4)桥梁支架;(5)施工现场围挡和临时占地围挡,其形式包括砌体围墙、钢板墙、铁皮围挡、玻璃钢围栏及移动式围栏等。关于围挡高度,有明确要求:位于中心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他路段则不应低于1.8米。具体计算时,应优先遵循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计价文件规定。(6)施工围挡照明;(7)独立安全防护挡板;(8)吊装设备基础。工程造价编制收费标准
按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对于无法通过工程量单独计量的综合性费用,如绿色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及用工实名管理等(具体工作内容需参照定额配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工作内容构成表》),在编制概预算时,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再根据不同的专业工程类型,套用相应的差别化费率。费率表对工程类型进行了细致划分,例如:道路工程及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管网工程(含排水、给水、燃气)归为一类;桥涵工程(含桥梁、箱涵)、隧道工程(含车行隧道、人行隧道、综合管廊)归为另一类;水处理构筑物(如净水厂的取水设施、厂区、加压站,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渠箱工程)又单独归类。定额还特别指出,对于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在300万元以内(含)的小型项目,其按费率计算的部分应在基本费率基础上乘以1.20的系数。此外,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等厂区内的管网工程,应适用管网工程的费率,而其内的上部建筑工程则应适用建筑工程的费率。各地如有补充规定,应一并执行。
〖4〗通用安装工程费用构成示例
以《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C.4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为例,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构成如下:
可计量措施项目:(1)综合脚手架;(2)施工现场围挡和临时占地围挡;(3)施工围挡照明;(4)施工便道;(5)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6)样板引路。这些项目应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资料按定额子目计算。
按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对于绿色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无法单独计量的综合性内容,定额规定了一个统一的费率: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的35.77%计算。同样,各地补充规定需遵照执行。广东交通工程造价信息
▲计量计价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相关规定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计价普遍存在认识模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费用漏算、争议频发。
〖1〗各方主体计量计价意识薄弱,主动主张不足。
工程预结算人员长期习惯于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实体工程量,并套用对应定额子目形成造价。对于设计图纸未明确绘制或定额中缺乏直接对应子目的措施项目,往往容易忽视。广东省各专业定额总说明均明确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必须单独列项并按定额项目或费率计算。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本应按子目计量计价的项目(如某些围挡、通道、防护棚),由于承包人及其造价人员存在误解,认为其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总价包干费用中,因此在投标报价和过程结算中不予单独列项和主张,造成了事实上的费用漏计。
〖2〗按子目计量部分大面积漏算,成为造价“隐形流失区”。
正是由于上述意识问题,导致按定额子目计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项目,除少数(如综合脚手架)有明确图纸和成熟定额可循外,大部分在造价编制环节被潜意识地忽略。
以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为例:
(1)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项目:如密目式安全网(并非所有部位全程需要)、围尼龙编织布、模板的支架(部分可由计价软件自动处理)等,其漏计情有可原但需根据方案核实。甘肃立信工程造价
(2)必然发生且费用显著的项目:如施工现场围挡和临时占地围栏、施工围挡照明、临时钢管架通道、独立安全防护挡板、吊装设备基础、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施工便道、样板引路等,这些是绝大多数项目为保证基本施工条件与安全必须实施的,且费用金额较大。其他专业工程(如市政、安装)也存在完全类似的情况。
特别是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费,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的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中单独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及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足额支付。实际上,这部分针对具体危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投入,并不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综合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总额中。然而,由于承发包双方均普遍存在“费率已包干一切措施费”的错误认知,导致发包方在招标时不主动列项,承包方在投标和施工中也不主动计算和申报,形成了一种非正常的“默契让利”状态,实质上是双方共同陷入了认识误区,损害了法定的费用保障机制。
〖3〗按子目计量部分缺乏计价依据或支撑证据,操作难度大。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计依据缺失。许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如特定标准的防护棚、施工便道、个性化围挡)并无施工图设计,虽然各地可能发布了标准做法图集,但预结算人员及招标代理机构往往未予重视,也难以直接将“标准”转化为可供计量的、针对本项目具体化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二是定额依据缺失或适用困难。当前广东省部分地区和专业对于不断更新的措施项目,未能及时编制补充定额,或已有的补充定额无法覆盖本项目特殊的工艺做法。例如,施工现场围挡,不同项目因所在地段、业主要求、使用材料(如装配式围挡与砖砌围挡成本差异巨大)不同,设置标准千差万别,套用单一、陈旧的定额子目显然不合理,但又缺乏更贴切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单位资质
对于危大工程措施费,广东省定额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中明确规定,其费用“根据工程和施工现场需要发生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这实际上赋予了造价人员根据专项方案进行计价的权利。但现实困境是,由于承包人前期意识不强,未能在施工前编制详尽的、包含具体工程量与资源配置的专项方案并获发包人确认,或在施工过程中未就措施投入办理有效的现场签证,导致结算时缺乏主张费用的关键证据,陷入被动。
〖4〗计量计价争议频发,结算阶段风险积聚。
(1)计量争议:当承包人于结算阶段主张按子目计价的措施费时,常因施工过程中未能同步形成经监理、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记载具体实施范围、工程量和做法的技术文件或签证单,导致计量无据。一方面源于承包人内部管理粗放,资料闭合意识差;另一方面,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也受错误认知影响,认为该费用已总价包干,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资料不予签认。双方在结算审核时极易因此产生僵持。
(2)计价争议:在缺乏直接对应定额的情况下,如何对措施项目进行计价是另一大难题。承包人可能主张参照近似定额、进行市场询价或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计算,而发包人审核方往往以“无定额依据”或“价格不认可”为由拒绝,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为了尽快完成结算、回收工程款,承包人常常被迫选择放弃这部分合理费用,承担了不应有的损失。
司法实践视角:关于此类费用的争议,可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民事裁定书所体现的裁判精神。该案中,法院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即使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或双方就是否计取发生争议,只要工程已竣工验收且未发生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安全或不文明施工行为,将该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是合理的。这一判例强调了此类费用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提示发承包双方,试图通过合同约定或模糊处理来规避该项费用的计取,在司法层面可能不被支持。工程造价行业资讯
▲完善计价与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障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依法足额计取与支付,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环保水平提升,提出以下建议:
〖1〗重塑各方认知,明确费用构成的二元性。
建设项目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所有参建主体,必须重新系统学习并准确理解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构成原理。必须彻底摒弃“费率包干一切”的错误观念,清醒认识到该费用由“按定额子目计量计价的单价措施项目”和“按费率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两部分组成。前者需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像计算实体工程一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单独列项、计量、套价。应在项目前期(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策划阶段)就对此形成共识。
〖2〗强化合同与过程管理,固定计价依据。
(1)招标与合同阶段: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根据初步施工组织设计,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可预见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子目,特别是那些必然发生且费用较高的项目(如围挡、便道、特定防护棚等)。对于危大工程,必须按要求单独列出清单和费用。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此类费用的计量计价原则、支付方式,并重申其专款专用、不可竞争的性质。
(2)施工过程阶段:承包人应提升内部管理,对于每一项绿色施工安全措施的实施,特别是无图纸的项目,应事先编制包含具体做法、工程量、材料设备需求的方案,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作为计价依据。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描述清晰的现场签证,确认实际完成情况。造价人员应提前介入施工策划,指导资料编制,确保结算有据可查。水利工程造价实例
〖3〗提升造价专业能力,灵活处理计价依据问题。
造价从业人员不应机械套用定额,而应主动学习新材料、新工艺、新措施。当定额缺项时,应积极寻求合理的计价方法:可参考相近定额进行换算,可依据市场询价结合成本分析进行组价,也可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测算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进行成本核算。在编制投标报价或结算文件时,应对此类自主组价项附上详细的计价说明和依据,增强说服力。行业协会和造价管理机构也应加快相关补充定额的编制与更新速度。
〖4〗建立争议协商机制,借鉴司法裁判精神。
在结算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基于合同约定和事实依据进行专业协商。可以引入第三方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同时,应充分认知到,如同最高法判例所揭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其计取具有强烈的法规政策导向性。承包人应勇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合法权益,发包人也应认识到依法足额支付此项费用是自身的法定义务和风险规避手段。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规范计价,不仅是工程造价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更是推动建筑业安全生产、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经济杠杆。破解当前计价困境,需要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需要行业每一位参与者——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从设计师到造价师——转变观念、履职尽责、协同努力。唯有将纸面上的规定转化为行动中的准则,才能真正确保安全环保投入落到实处,助力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