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索赔全流程风险防控与应对策略解析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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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索赔管理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核心环节之一,涉及开工、施工、竣工乃至结算的全过程。有效的风险管理不仅能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工程顺利实施、减少履约纠纷。本文将系统梳理从施工准备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的主要风险点,并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应对措施,以帮助相关主体做好工期索赔的全过程管控。

  ▲施工准备及开工阶段

  开工日期是确定整体工期的起点,也是承包人必须明确的关键事实。若开工日期不明或延迟,承包人可能面临违约风险。在此阶段,承包人应重点防范以下几类风险:

  ※风险点一:开工条件不具备

  〖风险描述〗

  开工条件不具备是施工初期常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施工场地未能按时移交,作业面无法展开;

  (2)发包人未提供完整的地勘报告、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3)临时水电、施工道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未达到开工要求。

  这些均属于发包人应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若未按约定完成,将直接影响工程正常启动。

  〖救济措施〗

  (1)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函件,明确指出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声明无法按计划开工或全面开工,并要求发包人限期解决,同时提出工期顺延的正式主张。

  (2)注意系统收集并保存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监理日志、往来函件等,确保证据链完整、时间清晰,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支持。

  ※风险点二:开工日期不确定

  实践中,开工日期常因各种因素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八条对开工日期的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1)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日期为准;若开工时条件不具备,则以条件具备之日为准;因承包人原因推迟的,仍以通知日期为准。

  (2)若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且经发包人同意,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准。

  (3)无开工通知且无法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等文件并结合开工条件事实进行认定。

  〖风险描述〗

  (1)发包人或监理人未签发开工令或开工通知,导致开工日期缺乏书面依据;

  (2)因前期条件不成熟,实际开工时间远晚于合同约定时间,造成工期起算点模糊。

  〖救济措施〗

  (1)若缺少开工令,承包人应主动与监理人沟通,要求补发书面开工通知,并注意确认通知中填写的日期与实际相符。

  (2)如承包人已实际进场,应妥善保管发包人同意进场的书面记录、会议纪要、通知等文件,并同步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以证明实际开工时间。

  (3)若无法补发开工文件,可通过发送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方式,与发包人共同确认开工日期,避免日后争议。

  ※风险点三:工程建设手续缺失

  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建设工程须“四证齐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属发包人法定义务,承包人仅负有配合责任。

  〖风险描述〗

  若工程手续不全,承包人可能面临行政部门处罚、被责令停工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合法手续可能导致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工程性质可能被视为违法建设,进而影响工程款结算与权利主张。

  〖救济措施〗

  (1)承包人应书面催促发包人尽快完善建设手续,如因证件不全导致监管部门下发停工通知,应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主张停窝工损失。

  (2)全面收集停工期间的损失证据,包括人员设备闲置、场地租赁、管理费增加等各项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并辅以影像资料予以佐证。

  ▲实际施工阶段

  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可能源于多方因素,总体上可分为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及客观原因三类。针对不同原因,承包人的权利与应对策略亦有所不同。

  ※风险点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根据施工合同一般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提出相应索赔。

  〖风险描述〗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出现资金状况恶化、经营困难等资信风险;

  (3)发包人频繁提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或施工顺序调整;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停窝工,造成人员、机械闲置损失。

  〖救济措施〗

  (1)对于发包人逾期付款行为,承包人应依合同约定程序,在书面催告后实施停缓建措施,并明确告知发包人在款项支付后复工,同时提出工期调整与停工损失索赔。

  (2)如发现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有权暂停履行。

  (3)面对大量设计变更与签证,承包人应及时与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变更范围、工程量及价款;如无法立即定价,也应先就变更事实本身达成书面确认。所有变更资料、现场记录、沟通函件均应系统归档,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4)停窝工损失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并争取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予以部分确认与支付,避免损失累积至结算阶段引发争议。

  ※风险点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自身管理或协作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通常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仍可通过规范管理减轻损失。

  〖风险描述〗

  (1)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商或供应商进度滞后、供货不及时;

  (2)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甲指分包分供)履约不力;

  (3)承包人为调价、索赔等经济目的,采取停工等方式与发包人博弈。

  〖救济措施〗

  (1)对于自施分包分供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详细记录延误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据分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在内部管理中,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工期违约条款,实现风险转移;在过程结算中及时扣减相应款项,防止风险后置。

  (2)针对甲指分包分供,应首先通过书面文件明确其“甲指”身份及责任主体。如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协调处理,并书面确认免除承包人相应工期责任。

  (3)因调差、索赔等采取停工博弈时,必须审慎行事。承包人应充分收集地方政策文件、市场价格波动证据、往来函件等材料,并评估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禁止停工的约定。停工前应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并尽量寻找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支持己方行为,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停工而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点三:因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后

  客观原因主要指不可抗力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如异常天气、政府政策性停工、公共卫生事件等。

  〖风险描述〗

  异常气候、政府临时管控、突发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救济措施〗

  (1)因恶劣天气延误的,应收集气象部门出具的正式天气报告或政府发布的预警文件,并注意证明天气影响与工期延误之间的连续性因果关系。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事件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汇总记录事件全过程、影响天数及采取的措施。

  (3)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一般仅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而不能直接主张经济索赔。但如果承包人为减轻损失支出了合理费用,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发包人适当补偿。

  ▲完工移交及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工程完工后,移交与验收环节直接影响竣工日期的认定,进而关系到工期违约责任与质保期起算。《建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点一:移交时间不确定或延误

  〖风险描述〗

  (1)若合同约定了工期节点违约责任,发包人擅自占用工程却未办理正式移交,将导致移交时间难以确定,承包人可能因此被追究逾期移交责任。

  (2)在正式移交前,工程照管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包括现场材料、设备保管及工程成品保护等。移交时间不明确会延长承包人的管护责任期,增加成本与风险。

  〖救济措施〗

  (1)尽力获取发包人签章的工程移交单或接收记录。如无法取得,可通过搜集新闻报道、官方公众号、行业平台信息等,证明发包人实际占用工程的时间与事实。

  (2)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函件,明确提出移交日期的确认要求。可在函中设置默示确认条款,例如:“请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书面确认工程移交日期,逾期未复,则视为同意以我方函告日期为实际移交日。”

  ※风险点二:竣工验收(备案)日期有争议

  〖风险描述〗

  (1)竣工验收日期不明确或发包人拖延验收,可能导致承包人被追究工期违约责任。

  (2)质保期一般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若该日期存在争议,将直接影响质保期的起止时间,加重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并可能延误质量保证金返还。

  〖救济措施〗

  (1)在签署竣工验收文件时,务必注明验收通过的具体日期。如相关文件未载明日期,应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予以补充确认。

  (2)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保留提交凭证。此后可发函催告,依据《建工司法解释》,自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起即可视为竣工日期。

  (3)因发包人关联方(如其他分包、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要求其协调解决,并主张因此免除自身的工期责任。

  ▲竣工结算阶段

  工程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价款最终数额的关键环节,也是工期索赔相关款项是否纳入结算的重要时点。实践中,结算完成后仍可能引发工期责任争议。

  ※风险点:结算后的工期索赔

  〖风险描述〗

  双方在结算文件中未明确工期延误责任的最终处理结果,亦未注明结算金额是否已包含全部工期相关索赔项。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诉讼中,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工程款支付,甚至主张抵扣或抵消应付工程款。

  〖救济措施〗

  (1)若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扣款事项,应在结算文件中明确表述:“本结算总价已包含双方就工期延误等一切事项达成的全部款项结清,不存在任何未扣除的工期违约金或索赔款。”以闭口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2)对于停窝工损失等索赔费用,如未在过程中单独计价,建议在结算编制时将其合理拆分并并入工程实体报价组成中,如分摊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具体科目。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仅覆盖“工程价款”本身,而将索赔损失融入实体工程价,有助于强化该部分款项的优先受偿地位,提升承包人回款保障。

  工期索赔风险管理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需要承包人在各阶段树立风险意识、做好过程管控、注重证据留存、及时行使权利。通过系统化的风险识别与应对,不仅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项目顺利推进、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最终实现工程目标与商业利益的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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