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施工方不配合应怎样推进现场勘验流程东莞工程咨询

  工程评估咨询依据2010年签订的某BT总包合同模式,同一年施工总承包方把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替总包单位进行前期临建搭设,建立指挥部、搅拌站等投入实际费用,到现在项目未正式启动。建筑公司申请造价鉴定,鉴于年限比较长,部分资料缺失,现场风化等多种综合因素,必须要勘查现场核实一些材料设备数据,临建房屋尺寸等。在造价鉴定过程中,造价咨询机构申请勘验现场程序,由于施工总承包方为湖北武汉企业人员,不愿意自己主动配合到当地进行核算检测,造成不能勘验现场,造价鉴定工作停滞不前,想问下这种情况如何继续推进勘查现场流程?或者采用其他什么方法继续进行造价鉴定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过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能够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鉴定启动的权限由法院来决定,通常启动勘验程序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书面的申请,第二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4.6.1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4.6.2规定,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大成工程咨询


  如今施工总承包方也就是湖北省的一家企业拒不到现场配合勘验应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89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因此总包单位负责人以自己是武汉人不做核算检测拒绝到场配合勘验,并不影响鉴定人的现场勘验工作,当然总包单位也必须要承担因此可能会产生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勘验人应当把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之前也讨论过,当事人在勘验笔录上的签字,只可以表示对现场情况的陈述和确认,并非表示接受改变原设计的施工方法以及对价款等其他内容的认可,因此勘验笔录只是对现场情况的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指出,民事诉讼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倘若违背诚信原则,不主动配合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里面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经过释明之后,一方当事人不缴费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这个案子要是想推动现场勘察的流程,能够直接请求法院指定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通常我们在没有有力证据证明确定工程量的情况下,申请现场勘验是一种比较好的做法,特别是当事人不具备竣工图纸,现场许多资料又已丢失,这时候去现场还是可以测量出很多具体数据的。这是由于这个项目是由分包单位替总包单位完成的,临时设施费这一块能够根据现场实际的情况来测量出来。


  之前在河南的一个案子遇到的情况较为严重,当时我们代表的是施工单位,对方建设单位要求对于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现场勘验。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要求其必须在一天之内对工程检验出多少个问题。最后形成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是我看过的最细致的一份质检报告。例如现场台阶的踏步有一点点倾斜不符合设计规范;走进室内后看到门框上有个钢筋接头露在外面,不符合质量规范等等,总的来说现场的勘验记录写得非常的完整和详细,后来整个工程的质量修复造价达到了六百多万,工程款也就六千多万,所以给施工单位导致了很大的负担。在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关于质量的勘验能够邀请监理单位去进行配合完成。东莞工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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