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案例:一质量检测单位A想要购买1000多种医疗测试耗材,这其中包含部分单价确定、最终数量不确定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耗材。这家质量检测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了进口产品审核,以及在采购实施计划中确立了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对于单价确定,数量不确定的产品,应当签订怎么样的政府采购合同?
先来了解一下合同的种类。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四种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又称为“闭口合同”“包死合同”,合同总价款一旦约定,一律不得调整。
优点:固定总价合同更可以保护采购人的利益。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缺点:有些项目单价明确、不过总的数量却难以确定,签署固定总价合同不切合实际需要,很有可能无法达成采购目的。
固定单价合同,指对于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项目,采购人能够与供应商约定固定单价,之后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合同类型。
固定单价合同并不是没有金额预算的合同,采购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历史信息、业务承受能力,对于数量做出一定预计,“预算是采购的最高限价”这个铁律是不可突破的。
▲进口产品的采购可以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吗?
答案是不适合。
首先,采购总价是财政部门做出核准决策的依据,单凭固定单价,没有数量与采购总价是不行的。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其次,因为国内厂商随时可能出现同类产品,再加上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后续采购中若发现国内已有同类产品,需要停止进口产品的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所以,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理应按照确有需要的数量预估采购总价。
成本补偿合同,又称为成本加酬金合同,指的是按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再加上商定利润即酬金,来确定总价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采购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这样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成交供应商因为不承担任何风险,其报酬也就比较低。
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首次将绩效激励合同纳入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该明确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扣除一定比例资金,不得续签合同;超出绩效目标,应当给予总价之外预先确定的额外激励费用,不过整体费用不得超出开始确定的采购预算。
22号文规定,采购人能够按照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组合定价方式,以及赋予了采购人依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合同类型的主体责任,从制度上更加有利于适应不同的需求、鼓励市场竞争、合理分担风险、做到“权责对等”,真正的实现采购程序合规、结果满意。工程类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