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联合明确电子投标文件出现这七类情形将直接认定为雷同串标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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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对电子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串通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认定标准。根据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IP地址相同、硬件信息异常一致、加密锁号一致或法人/联系人重复等七类情形,将被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这一新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招投标监管进入数字化精准治理的新阶段,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必须记录违规线索并移交监管部门,违规行为将面临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不同程度惩处。这一严厉的监管态势,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高度重视投标文件的独立性和合规性,避免因技术细节问题被认定为串标行为。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的具体认定标准

  〔1〕IP地址相同的情形认定

  不同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技术检测发现上传文件的公网IP地址信息完全相同,且投标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直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情形下的认定需要排除VPN代理、企业局域网等合理技术因素。投标人如使用同一企业网络环境进行投标文件上传,应当提前向招标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

  〔2〕硬件信息异常一致的认定标准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提取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识别信息出现异常一致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计算机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此项认定标准主要针对投标文件制作阶段的硬件环境检测,要求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制作环境的独立性,避免使用同一设备处理不同投标人的文件。

  〔3〕计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认定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出现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个加密锁号的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同样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视为串通投标。

  此项规定主要针对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情况,要求每个投标人必须使用独立的、经过合法授权的计价软件和加密锁进行投标文件编制。

  〔4〕关键人员信息重复的认定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管理团队成员、被授权人或联系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将被直接认定为串标行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同时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和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

  此项规定要求投标人确保投标团队成员的独立性,避免在不同投标单位中交叉任职或挂名的情况。

  〔5〕技术方案异常一致的认定

  通过文本查重分析技术,发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出现异常一致,或者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漏项等情况,将被认定为串标行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

  此项认定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文本相似度分析,要求投标人必须独立编制技术方案,避免抄袭或使用模板化内容。

  〔6〕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认定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现等差数列关系,报价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存在规律性百分比差异等情况,将被认定为串标行为。此类情形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

  此项认定主要针对报价策略的异常关联性,要求投标人独立进行报价决策,避免协同报价行为。

  〔7〕其他数字化串标情形的认定

  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国家、省级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也将被纳入雷同认定范围。这一兜底条款为监管部门应对不断更新的技术手段提供了执法依据。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处理程序与要求

  〔1〕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

  发现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继续进行评标工作,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所有异常情况。评标委员会需要详细记录雷同的具体情形、认定依据以及相关证据,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问题线索的移交机制

  项目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作为问题线索,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等数字化平台及时移交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移交过程需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权限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移交线索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和申辩,确保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对于确属串标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

  ▲保障措施与监管机制

  〔1〕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体系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对于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帮助招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省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领域特点,制定更详细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认定标准。

  〔2〕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功能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标准化的招标范本文件和电子辅助评标标准。各级交易中心要加快升级改造评标系统,增强电子辅助评标功能,特别是在评标开始时就能向评标委员会提供雷同性自动检测和提示功能。

  系统应当具备自动识别和预警功能,能够对IP地址、硬件信息、加密锁号等关键指标进行实时比对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

  〔3〕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

  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必须详细说明雷同情形的认定情况、串通投标行为的判断依据以及投标否决的具体理由。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立评标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处理雷同情形的专家,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强化监督执法与联合惩戒

  对经调查核实的串通投标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串标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实施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与建议

  〔1〕投标人应对策略调整

  在新规背景下,投标人需要重新审视投标文件编制全过程,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确保投标文件制作环境的独立性,避免使用相同设备和网络环境;其次,加强投标团队管理,确保人员信息的唯一性;最后,建立投标文件审核机制,防止技术方案和报价出现雷同。

  〔2〕招标人责任强化

  招标人需要更加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明确雷同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执行评标程序。

  〔3〕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对串标行为进行行业惩戒。通过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协同配合,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共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九部门新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招投标监管进入数字化、精准化新阶段。通过明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的处理程序和保障机制,将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新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投标行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招投标监管也将面临新的挑战。相关部门需要持续更新监管手段,完善制度设计,为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招投标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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