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签证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解析,最高院典型案例全面解读(上)做司法鉴定需要多久

  司法鉴定审计注意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签证是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价款、工期、工程量等事项进行确认的重要书面凭证,也是竣工结算和司法鉴定的核心依据。然而,由于工程签证涉及的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程序复杂,司法实践中围绕签证的效力认定、逾期后果、签字权限等问题争议频发。本文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九则典型案例,从工期签证、监理签证、逾期视为认可、工作人员签字效力、虚假签证认定等维度,系统梳理建设工程签证纠纷的裁判规则与适用要点,为工程实务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1〗工期签证的逾期失权条款应认定有效——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裕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及逾期后果视为不影响工期的,该条款应认定有效。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且未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共同签证确认的,工期顺延主张不予支持。司法鉴定与监督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条明确约定:“凡涉及到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予确认,视为不影响工期。”“有关工期顺延的任何情况均应当办理工期签证,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的,不得顺延工期。”

  南安三建公司提供的《工期延期申请表》载明,其未在顺延情形发生之日起二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且相关申请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条件。尽管南安三建公司主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未能及时供水供电及提供消防备案证明等事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由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能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申请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工期顺延的主张并无不当。天峨文书类司法鉴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838号

  〖2〗监理人员对费用签证的确认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栩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监理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性文件对高温津贴等费用进行签证确认的,该签证对发包人产生法律效力,相应费用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华建公司举示了一份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收方申请表》及《现场收方单》,用以证明在2014年7月1日至8月8日期间应计取高温津贴132560元。该签证的依据是渝建发〔2013〕7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建设单位应将高温津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高温津贴按实结算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法院认为,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已对华建公司在该时段发放高温津贴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可以证明该费用客观发生。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性文件,高温津贴应当计入工程总造价。虽然该《工程指令通知单》本身未经发包人签字盖章,但监理单位的签证行为已构成对费用事实的确认,发包人应受该签证的约束。司法鉴定错鉴纠错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32号

  〖3〗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未审核视为认可的条款有效——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补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签证、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视为认可的,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包人收到签证及联系单后既未签字确认亦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南昌三建提交的收发文件登记表、文件接收登记表的记载以及签收人签字,能够证明该部分签证及联系单已经送达百城公司,而百城公司没有签字或回复。补充合同约定:“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签证,则发包人不予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发包人未确认视为认可。”该约定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签证及联系单所涉金额较大,且均已送达发包人。若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实际施工,百城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但其既未签字确认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二审判决认定百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回复意见之行为视为认可,并无不当。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也有力约束了发包人利用审核程序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华亭司法鉴定中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97号

  〖4〗发包人工作人员在签证单上签字视为对工程量增加的认可——天艺装饰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与穆棱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的,应视为对承包人申请增加工程量的认可,该签证所载工程量应计入工程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不否认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虽然中联公司对确定工程量的签证单提出了异议,但签证单中绝大多数都有中联公司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能够真实反映施工当时的情况。中联公司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天艺公司申请增加工程量的认可。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采信鉴定机构关于合同外有签字部分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确认合同外有中联公司签字部分的工程价款为8145634.18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认定并无不当,发包人以签字人员非指定授权人为由主张签证无效的,缺乏依据。科博司法鉴定所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604号

  〖5〗发包人主张非指定经办人的签证无效,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经办人实际变更的除外——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签证须经发包人指定经办人签字方为有效,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双方已通过工作联系单等方式实际变更了签字权限的,非指定经办人签字的签证亦应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太阳控股集团上诉认为除白懋林签字的变更签证外,其他人员所签变更签证均属无效。济宁华邦公司则主张双方已通过工作联系单对变更签证的签字有效性事项予以了变更。

  经查,双方虽未签订正式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签字权限予以变更,但2010年2月25日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由于工程变更较大、变更签字较多,济宁华邦公司提出为便利签字、推动项目,请求对签字手续作出变更。白懋林及监理公司负责人均予以了签字确认。白懋林作为太阳控股集团的副董事长,同时也是四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其签字同意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依法可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法院进一步指出,上述工作联系单虽属复印件,但在认定有关资料已予以移交的前提下,其真实性应予确认。太阳控股集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变更签证所涉项目的虚假性。据此,原审将部分非白懋林签字的变更签证作为鉴定结算资料的组成部分,依法有据。晋江市司法鉴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

  〖6〗经济签证记载内容真伪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予支持——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承包人提交的经济签证存在虚假记载,真伪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仅凭签证本身不足以证明所载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查明,通州建总公司提交的经济签证存在虚假记载,真伪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仅凭通州建总公司提交的签证,无法达到令人确信签证所记载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程度。通州建总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其中部分经济签证是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但却无法证明哪部分是真实的,故原审判决对其以经济签证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通州建总公司承认绝大部分经济签证记载的内容实际上是芝兴公司对通州建总公司施工的垫资利息的补偿,后又改称是对外借款利息的补偿。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垫资或融资施工及利息约定,但通州建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垫资的具体数额、垫资时间、利息计算标准等主要事实,也未能证明其应收工程价款与应得利息之和超过芝兴公司已付款金额,原审判决据此驳回通州建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新都区司法鉴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007号

  〖7〗经监理签证确认的人工误工、机械闲置、管理费等损失补偿有效——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误工费、机械闲置费和管理费等损失补偿申请,已经监理单位签证确认的,该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相应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涉及的检材系工期延误造成宇洪公司人工误工费、机械闲置费和管理费等损失补偿。宇洪公司申请延长工期十八个月及相应损失补偿,并提交了相应报告单,监理在该报告单上进行了签证确认。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的签证或形象进度签证,承包人递交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十天内应给予明确答复……”的约定,该报告单已经监理进行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不缴纳司法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发包人未在该报告单上签字确认,但监理工程师作为发包人委托的现场管理人员,其签证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对损失事实的认可,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宇洪公司因工期延误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485055.40元,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8〗签证不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不具备结算依据效力——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明确约定经济签证须经项目经理、现场监理、项目总监、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缺少任一要件即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的,该约定有效。不符合约定形式的签证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办公楼、公寓楼项目补充协议一》第九条第4项约定:“经济签证发生前,由乙方填写《经济签证申请表》,乙方项目经理、现场监理、项目总监、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并有甲方盖章。缺少以上任一要件,该经济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五冶公司上诉请求的两份签证,仅有五冶公司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不具备合同约定要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五冶公司上诉请求将两份签证项下施工量4239721.94元计入工程造价,缺乏合同依据。一审判决未将两份签证项下的工程量计入工程造价,处理正确,予以维持。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合同约定形式的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经济签证的构成要件,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在事后要求放宽标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9〗监理人依合同约定在承包人经济签证单上签字,对发包人有拘束力——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秦连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审查职责,在承包人提交的经济签证上签字确认的,该签证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以签证未经其盖章为由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查明,秦连江借用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立通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价款为“采用预算加现场签证”。立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的义务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陕西延安天恒司法鉴定

  虽秦连江提供的案涉经济签证未有立通公司盖章,但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部分签证还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材料证明停工等产生费用的事由。另案中其他案涉工程签证亦未有立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故案涉签证的形成过程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原审将此作为秦连江向立通公司主张工程额外产生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立通公司否认签证数据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

  综合上述九则典型案例,可以梳理出建设工程签证纠纷裁判规则的内在逻辑脉络。其一,合同的约定始终是判断签证效力的首要依据——无论是工期签证的申报期限、经济签证的形式要件,还是发包人审核的时限与后果,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均予以尊重。其二,监理签证的效力与合同约定密切相关——当监理合同或施工合同明确授予监理人签证权限时,监理人签字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若合同明确约定签证须同时满足发包人盖章等附加条件,则缺少要件的签证难以得到支持。其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人员是否具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已通过行为或书面文件变更了指定经办人,则非指定人员的签字同样有效。其四,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若签证记载的内容本身存在重大疑点、真伪不明,且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该签证在诉讼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其五,逾期视为认可的条款是遏制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有效工具,只要合同有此约定且签证已送达发包人,发包人沉默的后果即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做司法鉴定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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