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划分▲条文8.11.17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2〕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解析
本条文旨在明确因提前竣工(即赶工)事件所引发的工程索赔处理原则,为发承包双方在工期压缩情形下的费用分担与工期调整提供清晰的操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怎么联系
〔1〕当提前竣工或赶工事件系由发包人主动提出或因其需求所引发时,发包人作为受益方,理应承担承包人为此而额外付出的各项赶工成本。具体而言,承包人需在有限时间内重新调配人力、物料与机械设备,修订原有进度计划,并采取诸如增加作业班次、优化施工工序、引入交叉作业等加快进度的措施,这些措施必然导致资源投入的非正常增加。凡此种种因发包人指令而生的合理增加费用,均应由发包人全额补偿,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与工期节点。
〔2〕反之,若提前竣工或赶工并非发包人要求,而是承包人出于自身经营安排、信誉考量或其他内部因素而主动为之,则承包人在决定自行提速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赶工,或虽经同意但赶工所引发的全部额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增派人员的加班薪酬、材料紧急调运的附加运费、机械超时运转的能耗与损耗等,一概由承包人自行消化,发包人既无义务补偿,亦不承担工期调整之外的其他责任。
〔3〕赶工费用的构成具有多元性和动态性,其核算需紧扣实际发生的增量成本。具体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层面:
人工费的增加,这是赶工成本中最敏感也最直观的部分。例如,为满足压缩工期需求,承包人不得不大幅增加作业人员数量,实行多班倒或延长单班工时,由此产生的招募费用、加班工资、夜餐补贴、临时住宿与交通补贴等额外人工支出;同时,密集劳动条件下工人劳动强度加大,效率可能出现阶段性波动,相应的人员管理成本与劳动保护投入亦会上升。通辽工程司法鉴定项目
材料费的增加,集中体现在供应链的应急调整上。例如,因施工节奏加快,大量建筑材料需提前数日乃至数周进场,导致现场仓储空间紧张,不得不增加临时堆场租赁费、材料二次转运费以及额外的看护保管费用;又如,供应商为配合紧急交货期,可能加收排产加急费或运输特快费;再如,因工期压缩导致部分材料无法按常规批量采购,而采取小批量高频采购方式,由此抬高的采购单价与物流成本,均属可计列的赶工材料费用。
机械费的增加,主要反映在施工机械的集中投入与高负荷运转上。例如,为加快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等关键工序,承包人可能增加塔吊、挖掘机、泵车等大型设备的进场台数,或延长设备每日作业时长,从而产生额外的租赁费、燃油动力费、维修保养费以及设备降效补偿费——当机械在超常规工况下持续运行时,其有效作业效率往往低于额定值,这种效率折损所对应的隐性成本亦应纳入赶工机械费范畴。
其他费用,凡因赶工而衍生的各类辅助性开支,如临时设施增设费、安全防护强化费、现场管理人员的超时津贴、协调调度通讯费用、赶工期间质量检测频次增加所生的检测试验费,以及为应对极端天气或突发状况而预留的应急预备金等,均可视作其他合理费用,在双方协商一致或合同约定的计费规则下予以确认。
▲条文8.11.18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索赔:
〔1〕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司法鉴定意见怎么通知
〔2〕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4〕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5〕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6〕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解析
本条文系统性地归纳了因承包人单方责任而触发发包人索赔权的典型情形,旨在强化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意识,并为发包人维权提供明确的路径指引。每一项索赔权的行使,均以承包人违约或过错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依据,发包人须在合同约定及法律框架内,就工期延误天数和经济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1〕本条文中第1款所涉情形,在工程实践中颇为常见,其本质是承包人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义务,或对发包人依法依约发出的工程指令采取消极应付甚至无理拒绝的态度,从而迫使发包人不得不另行组织资源加以补救,由此产生超出原合同价款的额外费用。北京回龙观司法鉴定地址
典型示例包括:承包人无故中断或放弃合同范围内的某分项工程施工,导致发包人须紧急委托第三方承包人进场接续作业,而第三方报价高于原合同对应部分的金额,其差价即为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又如,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或现场签证指令,既不予执行亦不提出合理抗辩,发包人为避免工期进一步延误,只得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力量完成变更内容,由此产生的超支费用,亦应由承包人承担。需要强调的是,发包人在委托第三方前,通常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申辩与整改期限,除非情况紧急或承包人明确表示拒绝。
〔2〕本条文中第2款聚焦于承包人的总承包服务管理责任。在现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以及直接发包的独立专业工程,负有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管理、协调与配合义务。
这些义务涵盖:对甲供材料供应人的进场计划、到货时间、堆放场地、质量验收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作业面交接、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归集等进行日常协调;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在预留预埋、工序衔接、系统调试等方面提供必要配合。若承包人怠于履行上述职责,例如未及时提供作业面、未按时接通水电接口、未清理施工障碍,导致甲供材料积压损耗、专业分包人窝工待命或返工重做,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承包人难辞其咎。发包人可就此类损失单独或合并提出索赔。
〔3〕承包人责任事件若触及行政监管或第三方权益,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罚款或赔偿支出,同样应由承包人转嫁承担。举例而言,因承包人违反环保规定在夜间违规施工,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或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邻近建筑物出现裂缝、管线损坏,引发相邻权人索赔;或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发包人被政府责令先行垫付工资或缴纳维稳保证金。凡此种种,只要罚款或赔偿义务的根源在于承包人的过错行为,发包人先行支付后,均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并可按合同约定加收管理费或利息。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要求
〔4〕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工程未能按约定竣工日期交付,即构成误期。误期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范围甚广,且往往具有连锁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虽然该条文未详尽列举赔偿项目,但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普遍认可,发包人有权就误期主张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工程延期而被迫续租原租赁场地的租金、额外聘请监理工程师延长期限的服务费、已购设备因无法安装而产生的仓储费与维护费、贷款资金因项目回款延迟而增加的利息支出等。
间接损失则可能涉及:发包人将房屋出租或出售的预期收益减少、商业项目因延迟开业而错失的营业利润、工业厂房因延期投产而损失的产能价值等。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主张误期赔偿时,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误期赔偿费率或违约金计算方式,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需依据实际损失举证,并考虑承包人签约时能否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
〔5〕本条文中第5款着重处理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发的发包人损失。当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或验收准则时,发包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若承包人拒绝或拖延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司法鉴定后的现象
在此过程中,不合格工程的拆除、清理、重新施工,往往不可避免地对周边已完工程或相邻施工区域造成扰动,可能引发墙体开裂、防水层破损、管线错位等次生问题,修复这些受影响工程的费用,以及因此给其他专业承包人造成的停工待料、机械闲置、人员遣散等损失,均应计入承包人的赔偿责任。此外,经返工后若造成最终交付日期迟于原定竣工日,承包人还须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赔偿金。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若因承包人的施工缺陷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事故,例如建筑结构坍塌、外墙饰面脱落致人受伤、给排水管道爆裂浸泡贵重设备等,承包人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还须对受害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和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受合同价款上限的约束。
〔6〕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发包人通常不具有直接向承包人“索赔工期”的权利——工期本身是一个时间维度,发包人无法通过索赔来“追回”已经延误的时间,但发包人可以通过多种替代性补偿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具体包括:其一,延长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作为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隐患的额外担保,但延长期限应合理且与延误时间挂钩;其二,要求承包人支付因工期延误而引发的各项额外费用,如前述的监理费、租赁费、贷款利息等;其三,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的误期赔偿费率,要求承包人支付明确的误期赔偿金;其四,若合同设有专门违约金条款,发包人可主张违约金,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还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发包人应综合考量各项损失的性质与证据充分性,选择最有利的索赔组合,并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内发出正式书面通知,附具详细的计算依据与证明材料,以确保索赔请求的有效性。安徽明镜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