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发展规模持续性扩大的背景下,建筑工程面临的发展空间是非常可观的。建筑工程自身具有复杂性、规模性的特点,再加上受到合同不明确、影响因素多、投资规模大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导致工程造价的难度大,有关工程造价的诉讼类案件时有发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查明造价事实、辅助裁判的重要环节,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效率。总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是业内人士高度重视的课题。只有正视实践中的薄弱环节,持续改进鉴定方法和管理机制,才能不断提升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
〔1〕司法鉴定依据不充分
鉴定资料是司法机关就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的基础,若资料不齐全,则势必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在工程项目实践中,鉴定责任人常常会出现因资料不完整,自行推定的情形,或因施工期间未办理项目签证,无法提供监理日志以及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给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鉴定依据不充分,不仅会使鉴定人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还可能导致鉴定意见偏离工程实际。比如,缺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价单等关键资料时,鉴定人只能依据有限信息进行推断,这种推断一旦与真实情况不符,就可能误导裁判。因此,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2〕现场勘查缺位
深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查能够通过测量查验的方式收集与司法判定有关的证据资料,但在当前鉴定人的现场勘查中仍然存在走马观花的问题,导致证据资料不够准确与全面,进而对鉴定结果造成干扰。
现场勘查不是简单地“看一眼”,而是要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施工工艺、材料使用、隐蔽工程状态等进行细致核查。如果鉴定人不到现场,或者到现场后只是粗略查看,就难以发现图纸与现场之间的差异,也难以判断签证、变更是否真实发生。特别是对于已经部分拆除、改造或覆盖的工程,现场勘查往往是获取第一手证据的重要途径。勘查缺位或流于形式,会直接削弱鉴定意见的说服力。
〔3〕变更签证理解不当
有效的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司法鉴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司法鉴定中常常因相关条款表述笼统而导致鉴定结果产生巨大偏差,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变更签证是工程履约过程中对合同调整的书面确认,其内容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完备、签署是否有效,都会影响鉴定判断。
如果签证只写“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等笼统表述,而没有明确工程量、单价、计价方式或费用构成,鉴定人就难以准确确定造价。对变更签证理解不当,既可能扩大承包商的利益,也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结合合同约定、履行事实和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4〕工程量审核不严谨
有关工程量的审核工作繁琐且容易出错,目前多交由辅助鉴定人独立完成,辅助鉴定人同时担任造价员的角色,由于经验不丰富,工程量计算错漏问题时有发生,都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的准确性。工程量是工程造价的基础,工程量算错,后续计价再准确也无法得出正确结论。
实践中,重复计算、漏算、错算、单位换算错误等问题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大型复杂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多、图纸版本多、变更频繁,如果没有严格的复核机制,仅靠辅助人员独立完成,很容易出现偏差。因此,工程量审核必须建立多级复核、专业交叉检查的制度,不能完全依赖个人经验。
〔5〕计价依据偏差大
受到鉴定人对定额理解偏差因素的影响,常常在子项目套用的过程当中出现错套问题,导致与实际施工情况相去甚远,严重影响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定额套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熟悉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工艺和现场实际做法。
如果对定额理解不深,或者对子目工作内容把握不准,就可能出现高套、低套、错套、重复套用等问题。计价依据偏差大,不仅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也可能引发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司法程序的不信任。因此,鉴定人应不断加强专业学习,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计价依据选用合理、套用准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改进
〔1〕严格把控鉴定依据审核关卡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涉及面广,技术要求复杂,导致展开司法鉴定所需资料内容多且数量大,因此鉴定实践活动开展前必须通过清单的形式明确鉴定所需各类资料,要求当事人限期范围内提交至人民法院,经质量认证后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一步审核数据信息准确性。
针对因资料缺失无法准确鉴定的情形,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需由法院裁决通过施工图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展开造价鉴定活动。把好鉴定依据审核关,是提高鉴定质量的第一道防线。鉴定机构应提前编制资料清单,明确哪些资料必须提交、哪些可以补充、哪些需要法院调取。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应逐项核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避免虚假资料、残缺资料进入鉴定程序。对于确实无法补齐的资料,应通过法院决定替代方案,而不是由鉴定人擅自推定。
〔2〕规范现场勘查程序内容
当事方与鉴定方需要在法院组织下共同参与现场勘查活动,勘查方案应事先提交至法院,由法院转交双方责任主体。以勘查方案为依据,注意核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完成情况,关键部位需要通过拍照取证,并由责任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勘查应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确认。勘查前,鉴定机构应制定勘查方案,明确勘查目的、范围、重点部位、测量方法和人员分工。
勘查时,应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对关键部位、争议部位进行拍照、录像、测量和记录,必要时绘制草图。勘查记录应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对勘查结果产生争议。对于隐蔽工程或已覆盖部位,可以结合施工记录、监理日志、影像资料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一方陈述。
〔3〕掌握变更签证确定权
双方责任主体需要就内容不明确或表述不规范的现场签证予以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应交由法院认定,鉴定方从专业角度给出参考意见。若法院难以给出认定结果,鉴定方需要从不同角度理解现场签证,给出针对性的鉴定结果,以方便法院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审判。
变更签证往往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争议高发区。鉴定机构应尊重法院对签证效力和含义的认定权,不能越俎代庖。对于表述不清、内容矛盾的签证,鉴定人可以根据不同理解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法院选择。同时,鉴定人也可以从专业角度分析签证所涉工程内容、工程量和计价方式,为法院判断提供参考。
〔4〕强化工程量计算审核管理
作为第三方鉴定单位,必须邀请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对口专业技术人员共同作为鉴定主体,就工程量进行计算审核,鉴定方技术负责人负责在出具鉴定意见前签字审定。为避免工程量出现重复、错漏计算的问题,可以要求鉴定方按照工序进展或定额编码顺序进行核算。
工程量审核不能只靠一个人、一支笔,而应建立团队协作和分级复核机制。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整体把关,对口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专业部位核查,辅助人员负责基础计算,技术负责人负责最终审定。核算时按照工序或定额编码顺序进行,可以减少漏项和重复计算。对于争议较大的工程量,还可以通过现场测量、图纸比对、第三方检测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5〕科学控制计价过程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针对工程造价计价过程控制的核心是对定额子项目套用的审核与控制,鉴定方可以安排同专业人员交互核查,尽可能避免重复计价或错套子目问题的出现。针对无相对应定额子目的问题,可以尝试借用配套其他子项目的方式,以更加符合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计价过程控制应贯穿鉴定全过程。从定额选用、子目套用、费用计取到材料价格确定,每一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依据和复核程序。同专业人员交互核查,可以发现个人不易察觉的错误。对于定额缺项,不能随意高套或凭空估算,而应参照相近子目、市场询价或专家意见合理确定。计价过程越规范,鉴定结论就越经得起检验。
有关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意见会直接对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影响,是关系到司法审判公正性、公平性的重要课题。鉴定方、负责人、司法部门乃至造价管理部门需要协调沟通,对存在于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问题加以及时总结,不断积累经验,改进鉴定方法与关键措施,以促进鉴定意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单纯的技术工作,也不是纯粹的法律工作,而是技术与法律深度融合的专业活动。只有坚持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审核严谨、计价科学,才能让鉴定意见真正成为法庭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可靠支撑,也才能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