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从合同内到合同外,固定总价在无效、半截工程、变更风险下的鉴定边界装修质量司法鉴定山东

  成都鼎诚司法鉴定工程圈里常有这样一种误解:只要合同写的是固定总价,无论后面发生什么,法院都不会再允许做造价鉴定,所有价款争议都只能按合同“一口价”认。这个理解并不准确。固定总价的核心,是发承包双方在约定施工范围、图纸条件、风险幅度内把总价包死,减少结算扯皮;但它的包干效力不是无限大的。只有在合同有效、施工范围清楚、按图全部完工、没有发生合同外变更、没有超出约定风险且不存在无效或可调整法定事由时,固定总价才通常不作为造价鉴定对象。一旦前提被打破,针对已完工程、变更增量、无效折价、风险调差或部分争议事项启动鉴定,既有司法解释依据,也符合工程实务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常被用来反驳鉴定申请,但它针对的是“合同范围清楚、按固定价包干、无争议例外”的情形。同解释第十九条同时明确,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双方对该部分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仅对有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争议范围不能确定的,才可全部鉴定。把规则放在一起看,固定总价不是“绝对不鉴定”,而是“包干内不轻易鉴定、包干外和前提瑕疵处可依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人员要求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固定总价走向鉴定的第一道突破口。施工合同因无资质、借用资质、应招标未招标、串标、违反强制性招投标规则、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后,原固定总价条款的整体约束力会受影响。此时虽然不能当然把原合同当作有效结算依据,但若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参照内容不限于总金额,还包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实务中,无效情形下的鉴定需求通常分两类。一类是双方对“参照哪份合同、按什么口径折价”有分歧,例如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补充协议总价不一致,就需要通过鉴定分别测算不同口径下的工程价值,供法院判断折价基础。另一类是合同无效且施工资料不完整,原固定总价对应的图纸、清单、签证无法覆盖实际完成内容,或者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严重偏离,仅靠合同单价和包干额算不清已完价款,此时可就质量合格的已完部分、变更部分、增量部分分别鉴定。需要强调的是,无效不必然等于“全部重新按定额算”;法院仍会先看质量是否合格,再看是否有可参照的计价约定、实际履行证据和双方签证,避免把无效合同简单变成无边界重算。

  ▲工程未完工

  固定总价建立在“整体工程按约全部完成”的假设上。工程只做了一部分就停工、解除、退场,原总价所对应的完整施工任务并未实现,直接把整包总价作为已完工程对价,往往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上海司法鉴定网http

  对此,新近司法规则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建工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得出已完部分应得价款。这种方法通常称为“比例法”,好处是不完全脱离原合同总价,又能根据已完价值占比作公平分摊。

  但未完工案件并不总是靠比例法就能解决。若施工界面混乱、前期地基基础与后期装修安装完成度差异大、不同单体进度不一,或者承发包双方对已完范围、质量合格范围、返工剔除范围争议较大,就需要先通过造价鉴定查清已完工程量、对应定额或清单价值、不合格部分扣减、退场前现场滞留工作量等。鉴定申请应写清“仅就已完质量合格部分”而非“重新鉴定全案固定总价”,避免被法院认为是以鉴定替代合同包干。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承包人还可就预期利益之外的实际损失另行主张;因承包人违约退场,发包人则可就复工、修复、另行发包差价等提出抗辩或反请求,这类损失与已完价款鉴定应分开处理。

  ▲设计变更、工程量超范围

  固定总价最怕“范围被突破”。合同签订时若施工图、清单、招标答疑能够锁定施工内容,总价包干才有意义;施工过程中一旦发包人要求调整建筑功能、改变结构形式、增加单体、扩大装饰标准、把原合同外专业工程交由承包方施工,原包干基数就被改变。

  规则上,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的,合同内部分仍按固定总价思路处理,变更部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司法鉴定通常只进入“合同外、变更单、签证增量、减量扣减”的边界,而不是把整个工程重新按定额审一遍。例如原合同不含某段室外管网,施工中新增加并另有图纸和签证,可就新增管网单独提鉴定;原合同包含全部内装,但发包人后期将部分精装删减改由第三方施工,则已完范围应按删减后鉴定,避免承包人按原总价全额主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实务中还要区分“约定风险范围内量变”和“范围外质变”。若合同明确固定总价包含图纸所列全部工程量,并约定一定量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普通量差通常不破包干;若实际施工图纸较招标图发生实质性修改、功能标准提高、强制性规范变化导致原做法作废,则属于可鉴定调整事项。申请鉴定时,应把原合同图纸、变更图纸、设计联系单、现场确认单、签证、会议纪要一并列入检材,并在申请书中写清“原包干范围不鉴定,仅就变更超范围部分鉴定”,这样更符合法院部分鉴定原则。

  ▲出现不可预测风险

  固定总价不等于承包人承担一切风险。司法解释对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的总体态度是:工期内正常市场波动原则上属于商业风险,固定价不轻易调;但发生合同约定调价情形、政策变化导致规费税金等法定费用变动、价格异动构成情势变更,或业主原因增加额外成本时,可能涉及鉴定。

  具体可拆为几类。一是规费、税金等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强制调整。若合同未约定政策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而新政策在履约期间改变计费基数、税率或强制缴费标准,影响合同价格的,可就政策变动增加部分申请核算。二是人工、主要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普通涨价、可预见的季节性波动、投标时应当纳入报价的风险,通常不支持调差;《建工解释(二)》第九条明确,固定价格合同工期内人工、主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请求调整的一般不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除外。若材料价格出现订立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继续履约明显不公平的异常变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变更价格或启动鉴定。三是业主原因导致加速施工、增加措施、改变工期组织。例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多次停工后抢工、增加夜间施工和二次转运、因场地交付延迟导致施工部署重构,由此产生额外人工、机械、管理和措施费用,若合同总价未涵盖该指令,可就加速成本单独鉴定。四是业主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固定总价可约定风险分配,但不能把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地勘资料错误、征拆延迟、指定材料涨价、政策停限产等全部转嫁承包人;此类风险若合同明确由业主负责或依交易习惯属业主风险,可纳入调差或补偿鉴定。兰西县司法鉴定

  需要提醒的是,风险类鉴定最忌“只说涨价、不列合同”。申请前应核对外购风险条款、价格调差公式、信息价区间、投标期与施工期价差、业主指令和工作联系单;仅有“材料贵了”四个字,很难启动鉴定。

  ▲原计价方式显失公平

  当固定总价的订立基础本身不公平,或同一项目存在多份总价相互矛盾时,包干价就可能不再作为唯一结算依据。情形包括订立时图纸严重不全、招标范围模糊、承包人无法合理预估工程量,却被迫接受一口价;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预见重大变化,按原总价继续履行明显不公;以及同一工程先后签订多份合同,总价不同、范围不同、效力不同,导致究竟按哪份包干存在争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解除合同。建工领域适用情势变更应慎重,不能把一般材料涨跌简单套用;但若政策、外部环境、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重大条件变化达到“明显不公平”程度,可结合鉴定数据确定调价幅度。多份合同情形则看合同效力与实际履行:均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实际履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若多份总价对应不同施工范围,应通过鉴定把各份合同范围剥离,再分别计价。

  总体来看,固定总价做鉴定并不是“推翻合同”,而是把合同失灵的部分找回来了。操作上建议把握三点:第一,申请书只写争议部分,不写“全案重新造价”,合同内无争议包干额尽量不碰;第二,检材优先提供合同、中标文件、施工图与竣工图、变更签证、会议纪要、材料价证明、政策文件、已付进度款台账;第三,未完工案件先明确质量合格范围和退场界面,无效案件先明确参照合同口径,变更案件先明确原包干与增量边界。把“为什么不按固定总价”写清楚,鉴定申请才更容易被法院接受,也更符合固定总价既讲契约、又讲公平的实务逻辑。装修质量司法鉴定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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