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遇工程烂尾,已完工程款能不能鉴定,比例法怎么算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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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里,最让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时头疼的场景之一,就是合同刚履行到一半,工程停了、人撤了、现场交接也没谈拢,回头算钱时发现:合同写的是固定单价,但活儿只干了一部分。这时候一方说“按合同单价乘已完工程量就行”,另一方说“没干完不能套固定价,得鉴定”,争议立刻卡死。本文就把「约定固定单价且工程未完工」这条线拆开讲清楚:什么情况下能申请鉴定、已完工程款该怎么算、比例法为什么成为主流路径。

  ▲先厘清规则边界,固定价“不准鉴定”不是万能挡箭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的字面意思很硬——固定价合同,别想随便申请造价鉴定。

  但要注意,它的适用语境是“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完毕”的情形。也就是说,双方干完了、交工了、该结的账按固定价走,这时候再有人跳出来说“我觉得造价虚高,申请鉴定”,法院当然不给准。

  可一旦工程未完工、合同解除或事实终止,局面就变了:

  〔1〕固定单价原本是承包方基于“干满全部工程量”测算出的综合均价;

  〔2〕只完成其中一段,直接拿单价乘已完量,可能严重偏离双方订约时的真实对价;

  〔3〕双方又没签署退场结算协议、没对已完价款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形下,不宜认定“双方已就结算达成协议”,所以也就不该把第二十八条拿来一刀切地排斥鉴定。法院更倾向于:允许就“已完部分价款”申请鉴定,但鉴定口径仍要回归合同固定单价逻辑,而不是裸奔到定额价重算。

  ▲为什么未完工时不能直接套固定单价乘工程量

  表面上看,固定单价合同最省事——“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活干了多少,乘一下不就完了?

  但落到未完工场景,这个公式会翻车,核心原因有三个:

  〔1〕固定单价是“整体均价”,不是分部分项真实单价

  比如住宅包干单价1650元/㎡,这个数是把土方、基础、主体、二次结构、安装、装修、措施费全摊进去后算出的平均价。地下基础成本高、利润薄;后期安装装修成本低、利润厚。只干到非标准层主体,直接乘单价,等于把后期利润也提前算给承包人,或者反过来把前期高成本全压给承包人,两边都不公平。

  〔2〕不平衡报价会放大畸高畸低

  实务里承包人常把前期项目单价报高、后期项目报低,用来回笼现金流。若发包人中途解约,承包人只做了前期高单价部分,按合同单价乘工程量会“多拿”;若承包人被赶出场、后期高利润没吃到,按合同单价乘又“少吃”。

  〔3〕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已达成协议”前提不成立

  如果双方退场时签了结算单、确认单、补充协议,那按协议走,不用鉴定。没签,就是对“已完怎么计价”根本没合意,才需要第三方鉴定补证据缺口。

  举个通俗例子:劳务班组乙承揽钢筋工程,按固定单价计酬,干到非标准层绑扎完成时,总包以“进度不达标”解除合同。此时若拿固定单价×已绑钢筋量算账,会发现——非标准层节点复杂、人工耗材远高于标准层,但合同单价是把标准层薄利摊进去的;直接乘,乙要么亏本,要么总包觉得“水太大”。最高法在类似案件里的态度是:尊重固定单价约定,但允许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占比,再做折算。

  ▲已完工程款的主流算法,比例法鉴定

  实务和多数高院口径采纳的路径,是“比例法”(也叫价款比例折算法、系数法)。

  计算步骤拆成三步:

  第一步:算合同总价预期

  用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约定(或图纸)总面积=工程总造价预期。

  例:住宅1650元/㎡×10万㎡=1.65亿元。

  第二步:鉴定已完工程占比

  由造价鉴定机构在同一计价标准下,分别算——

  ①已完部分造价

  ②全部工程总造价

  两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数。

  公式口径:比例系数=已完工程鉴定价÷全部工程鉴定价

  有些案件也按“工程量比例”走,但纯粹按面积或体积比例容易失真,更稳妥是用“同口径定额价比例”或“分部分项分别折算”。

  第三步:折算已完价款

  已完工程价款=合同约定总造价×已完占比

  套上面例子:鉴定认定已完部分占全部造价62%,则

  1.65亿×62%=1.023亿,作为已完工程款基数(再扣已付、再结合质量合格情况)。

  最高法(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2021)最高法民申4477号都沿这个逻辑:不是抛弃固定单价,而是先用固定单价算出“总盘”,再用鉴定补“完成了多少”,实质仍按合同单价精神落地。

  ▲比例法也不是自动适用,三个前提要盯住

  别把比例法理解成“只要没干完就按比例”。法院放行前一般看这几项:

  〔1〕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烂尾部分若验收不合格、又没修复,该块不参与计价。

  〔2〕施工界面能分清

  退场时有交接记录、监理日志、影像、签证单,能锁定“干到哪一层、哪段归承包人”。

  发包人强行清场又不记录,后续举证反转到发包人身上;承包人自己不留存,鉴定时也容易被砍。

  〔3〕双方无书面结算合意

  若已签《中途结算协议》《退场确认单》写明“按固定单价×已完量结”,那就优先按协议,不再启动比例法。

  另外,若是固定单价合同且已完部位单一、计量清晰(比如只做土方、只供商品砼),有时直接“合同单价×实测工程量”反而更准,不必硬套比例法。

  ▲承包人实操提醒,别等诉讼才补证据

  〔1〕过程里留三类东西

  监理签认的进度单、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进场记录、施工日志、现场影像。

  〔2〕退场必须签界面单

  写清“截至×月×日,完成至×层×轴线,质量自检合格,剩余由甲方另行发包”。不签就撤场,后面比例鉴定会变成口水战。

  〔3〕诉讼里这么列请求

  先引合同固定单价→算总包价→申请鉴定已完占比→请求按“总包价×比例”计付。

  别一上来就“按定额据实结算”,那会偏离固定单价合同本意,法院不一定采。

  〔4〕发包人侧反向防守

  若认为承包人只干了低成本部位却按均价收钱,主张比例法时同步提交“分部分项成本差异”说明,要求鉴定机构分块折算,而不是拿建筑面积一刀切。

  ▲小结

  约定固定单价≠工程没干完也不能鉴定。

  完整履行时,第二十八条把鉴定门焊死;中途解除、未形成结算协议时,法院通常允许就已完价款鉴定,只是口径不脱离合同——用“固定单价×总面积”定总盘,用鉴定定比例,再相乘得出已完工程款。

  核心公式再压一遍:

  已完工程款=固定单价×约定总面积×(已完工程鉴定价÷全部工程鉴定价)

  这套比例法,既保住“固定单价”的合约精神,又化解“干一半怎么算”的公平难题。碰到烂尾结算,别急着吵“该不该鉴定”,先问三句话:质量合格没?界面清楚没?有没有退场结算协议?三个问题答完,路径自己就出来了。

  法律依据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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