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司法鉴定中心问:由于发包人不结算,承包人在一审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作出鉴定报告,发包人在一审明确放弃申请重新鉴定,主张以双方签证计价表为结算依据,不过其提交的计价表,双方负责人都标注“暂计”,而且有漏项,计价表跟承包人提交签证原件记载也是对应不上,一审法院按照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作出判决,发包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承包人负有在一审时申请鉴定的义务,将案件发回,这样对吗?按照新证据规则41条,不是应该发包人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41条规定指出,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问题中通过这个条款推论出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在承包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下,要是对方不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根据2010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28条规定指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新版的《证据规定》将“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即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针对专门问题出具的鉴定结果只可以视作是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另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在这里准许的是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鉴定的权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时,单方委托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案件中,承包人对涉案工程价款的数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案发包人在一审时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汇总表,承包人没有根据约定提交结算资料,也无法与建设单位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应当由承包人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并不能推导出承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是有效的。正泰司法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也提及,倘若反驳证据和理由充分,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意见存在问题,那么该专业意见作为证据的效力将被削弱,在提出意见的一方为负举证责任之人的情况下,反驳该意见的一方则不需要再行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因为这个时候提出专业意见的一方,还没有尽到其举证之责,或者说起主张的事实还没有得到证明。当然,如果这时候反驳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其反驳成功后,依然要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因而,就有必要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尽管申请鉴定但是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尽管申请鉴定但没有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相当于说,倘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依然坚持以自己单方的鉴定意见来结算,很明显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因此最后法院应该把案件发回重审,承包人需要鉴定的,应当重新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宁波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