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需要几人签字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为了提升建设项目管理的质量与效率,水电和交通项目最初引入了监理制度。在1996年监理制度扩大至整个建筑业,不过并没有强制执行。自1997年以来,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1997年颁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2000年颁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述的法律法规承认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监理制度下,监理公司在施工阶段提供监理服务,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现场进行监理工作。其监理依据主要包括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现如今,我国建筑业约有12000多家监理公司,25万多名注册监理工程师。
在我国,按照《建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监理工作必须要由监理公司进行;若然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对项目进行监督,他们既要承担合同责任,亦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监理活动中忽视责任风险,可能危及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而阻碍监理行业的发展。如今的研究对监理责任与监理责任风险的重要性有很好的认识,不过一般缺乏对怎样量化这些风险的系统研究。这个研究采用定量方法对监理公司与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风险进行问卷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来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大连司法鉴定机构大全
▲监理责任风险及其研究现状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责任和责任风险
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了质量、成本、安全、进度管理以及与建设单位、承包商及其他参与项目的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在日本和美国,被称为永恒三角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建设单位、承包商和设计方人员。在我国,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了建设单位、总承包方、工程设计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在我国的角色与责任跟美国和日本的设计工程师类似。在美国,尤其是当联邦政府参与时,施工的监督或者管理是由建设单位或者独立的施工管理公司负责。
除此之外,很多合同要求设计专业人员在施工阶段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能。在我国,按照《建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监理工作必须要由监理公司进行,这说明我国监理工程师是独立的专业人员。此外,一些政府部门还会参与监管工作,审计项目质量与安全。
我国的监管工作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跟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工作不同,后者主要是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独立于委托人的监理公司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故而,若然监理公司与监理工程师未能对项目进行监督,他们既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主要包括了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法定责任。一些责任在发达国家的咨询合同与民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比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对项目活动进行监督,承担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发达国家的咨询工程师不承担这种责任。
监理责任风险被定义为:导致监理工程师未能履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一般通过其发生的概率以及对质量、安全和监理行业发展的影响来衡量。不幸的是,很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公司并没有完全理解其责任风险的重要性。在监理活动中忽视责任风险,可能危及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而阻碍监理行业的发展。
〔2〕相关研究进展
如今对监理责任及其风险的研究成果如下。监理责任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中园司法鉴定所
从内容来看,亦可以分为质量监理责任与安全监理责任。质量监理责任的存在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监督的任何失误负责。安全监理责任突出了监理工程师指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则换言之,监理工程师对于安全监理失败导致的事故负有责任。
从成因来看,监理责任风险可以分为行为风险、工作技能风险、技术资源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这六个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故而,这些因素可能造成责任风险的产生。定性分析研究表明,主要风险是由地位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当以及监理工程师能力水平低导致的。
责任风险的其他来源包括了监理公司的不当行为、建设单位的不当干预和承包商的非法行为。Wang J Y等发现,监理工程师的典型职业过失主要是由他们的不当行为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委托人与监理公司之间的监理合同规定的职业责任引起的。除此之外,沙敬君指出,监理责任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承包商、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政府监理部门、监理公司及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
如今的研究中,监理责任与监理责任风险的重要性以及影响因素已经得到很好的认识,不过一般缺乏对怎样量化这些风险的系统研究。
▲监理行业主要责任风险成因定量分析
此研究采用定量方法对监理公司与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风险进行问卷调查,按照调查结果分析这些风险的产生原因。调查对象为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与研究学者,调查人数共50人,共收到50份有效问卷。
〔1〕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➊现行法律法规中监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实施施工监理制度的初衷是确保项目监理贯穿整个项目生命周期。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然而现在大部分的监理工作仅限于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约有79%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工作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超过48%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工作是质量监督。
即是表示,监理工程师正在成为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监理行业的地位。监理制度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引入的。那时候,质量控制作为监督体系的基本目标,适合建筑业的发展。鉴于这些目标,《建筑法》只规定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公司可以在项目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这条法律限制了监理行业向更高水平发展。正孚司法鉴定所
➋现行法律法规中监理职业质量责任范围不明确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公司与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与监督。由调查结果表明:约50%的受访者认为质量责任的规定是合理的,监理公司的质量责任范围是明确的;约50%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公司的质量责任范围不明确。这说明,从事监理行业的人士对于监理公司质量责任的范围有不同的意见。质量监理责任的一些规定不明确,这影响到了对监理企业质量责任范围的理解,可能增加监理责任风险。当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经常会被当作替罪羊。
➌现行法律法规中监理行业安全责任范围不明确
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发布了二十年,不过建筑行业的政府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监管责任仍然相当的困惑。在这其中,只有23.6%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安全责任范围是明确的。除此之外,有38.8%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过于繁重。这说明政府可能不成比例地增加了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所以,在大多数安全事故中,监理公司与监理工程师都会在第一时间接受调查。一些承包商把其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监理工程师,把项目监理公司视为自己的安全检查员。
必须要注意的是,过分强调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会削弱承包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感。按照《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承包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要主体,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若然承包商过于依赖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生产,将减少自身的安全生产投入与管理。这种现象危及生产安全,扩大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2〕监理行业自身行为不当
就监理从业人员自身来说,部分受访者认为其管理工作仍然不那么令人满意。这些因素可能造成责任风险的产生。所以,有必要改进监理行业的管理工作。
➊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管理义务
监理工程师不当行为的一个例子是,监理工程师没有向政府机构报告甲方或者施工方的非法分包活动。造成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非法分包活动在建筑市场上相当普遍。比如,承包商可能以远低于合同价格的价格把全部或者部分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建筑公司。这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涪陵司法鉴定所在哪
在调查的研究中,有近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这些非法分包活动频繁发生,大部分受访者认为监理工程师没有向政府部门报告这类非法活动。监理工程师对于这些非法分包行为与建设单位的非法活动态度不佳。而不幸的是,建设单位的非法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很常见。这种不当行为常常危及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大部分受访者把监理公司未能履行其监督义务归咎于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
很多监理工程师认为,向政府机构报告建设单位的非法活动会冒犯建设单位,从而减少监理公司未来的业务,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将受到损害。由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一半的受访者认为,上述的情况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监理行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故而,为了让监理公司摆脱上述尴尬处境,应当赋予监理公司特定的权利,并且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考虑通过政府部门委派或者指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
➋项目监理公司投入不足
监理公司需要具备管理、法律与经济学技能和知识的工程师,以便于其可以在项目全阶段提供广泛的监理服务。如今,监理费用低、监理公司之间的激烈竞烈以及一些不当行为造成监理公司收入下降。
为了抵消激烈竞争导致的损失,监理公司在被授予合同后被迫减少承诺的资源,比如减少监理工程师人数、设备,提供较低的服务质量。监理费的标准费率是政府部门19年前制定的,多年来鲜有调整。因而,监理公司难以达得到可观的利润。
委托人和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为了避免违法,而不是为了改善项目管理。一些建设单位明确或者暗示监理公司可以在项目开始后减少其承诺的资源。
故而,政府部门需要适当提高监理公司费率,加强政府监督力度,保障项目监理公司投入,进而才可以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
➌项目监理公司员工不稳定
为了给建设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监理公司需要尽量减少项目人员变更。有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监理费低与监理工程师工资低是导致项目监理公司员工不稳定的原因。大部分的受访者认为,不当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后备工程师短缺造成了员工的不稳定。正鼎司法鉴定所
在近些年来,监理责任风险的增加亦抑制了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行业工作的积极性。部分受访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是员工短缺与监理责任风险增加的原因之一。
政府机构需要更多地关注这个现象,由于工作人员的不稳定可能会严重损害监理行业的发展。
➍监理工程师能力不足
监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则是关系到项目监理公司的工作绩效。由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监理工程师的能力比较低,同时认为监理工程师的能力略低于其他工程师;亦有部分受访者认为监理工程师的能力低于承包商的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低,包括了缺乏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令监理工程师很难进行组织协调工作。恶劣的市场环境与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都会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
使用,如果要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首先需要提升监理工程师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政府部门需要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保证监理工程师100%持证上岗。
过去,对我国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研究大多是采用定性的方法,未确定我国监理行业存在的关键责任风险,以及哪些风险对监理行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为了解我国监理行业的责任风险因素,此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定量对主要监理责任风险进行分析,在这个基础上,分析了监理工程师关键责任风险产生的原因,即是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自身行为不当等。这个研究不但使人们对主要责任风险有更好的认识,而且为有效预防与控制监理责任风险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监理公司与监理工程师需要关注上述的关键责任风险及其原因,从而改进监理工作。除此之外,需要注意可能还有本问卷调查中没有明确的关键责任风险。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必要提高问卷的质量与范围,这有助于在未来的研究中发现监理工程师不当行为的其他原因,继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理从业机制,以平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义务及利益。三亚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