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之前看到一篇转载文章《EPC项目总价的搅局者--施工图预算与竣工结算》(后文简称“搅局者”),对于这种模式的各种疑难杂症总结非常到位,读完受益匪浅。笔者将思路整合一下,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总结这些年在EPC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及自己的思考。
【1】总价包干先说包干原则是因为它最重要,个人认为总价包干是贯穿EPC项目自始至终的动力链。
在总金额固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利润越大。建设单位放权,施工企业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不违背合同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最大的效益。
相比于传统的PC总承包模式,施工企业想要节省成本,不但要全面提高管理,更要在合约允许的范围下进行适当的设计优化。设计与施工不再各自为战、相互扯皮,而是联合起来取长补短、用最小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效益。
举个形象的例子,不做包干的EPC项目就如同用马拉的火车,丧失了最根本的动力,当然亦不排除有人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的马列主义。
对于EPC模式有了这个基本认识,再说其它的观点,理解起来会容易很多。
【2】EPC模式亦有它的使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几年前与一位前辈探讨过这个问题,他说在中国EPC绝不是什么新概念,只不过之前多用于工业项目,受众面小,不被多数从业者所熟知。
为了让我便于理解,他举例说:“工业项目本质是给设备盖房子,而民用项目是给人盖房子。”有个这个比喻就好理解多了,设备是死的,有制造与运行标准的,只要考虑下地域特点,为它们建造的房子足以保障其稳定运转。而人的需求是多样性的,这直接造成了市场上满足基本功能的产品千差万别,每一点一丝的差别最后都是经济账,这些标准都应该在EPC项目启动招标前想好,没有这个条件,可以不采用EPC模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建市规〔2019〕12号文)也是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这里的工程总承包方式指的是EPC或者EC模式)”,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大司法鉴定所
【3】政府投资EPC项目为什么给包干原则留了个后门
可能有人也会注意到了,建市规〔2019〕12号文有说明,“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个人理解主要原因是这类项目不少都是跟国泰民生息息相关的,为了达到某种政治任务或者战略目标,可以不计成本的投入,甚至有一些工程没有条件亦要创造条件上马,之所以选择EPC模式,更多的是便于整体协调进度、鼓励承建企业创新、促进企业快速整合成长。考虑这类项目不可控风险太大,因此不宜包干,还不如先干完再坐下来慢慢算账。作为企业,投资建设更多的是跟自己日常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不确定性小很多。
【4】假EPC
负责任的说,不做包干的EPC都是假EPC。“搅局者”全文没提这句话,但从标题到内容,讲的都是这个意思。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假EPC呢?
一曰不放心,二曰不允许。
先说不放心。EPC的基础是社会诚信,说白了就是承包方“不乱搞”,建设方“不乱管”。而现实却是很残酷,良心施工企业没几个,对于习惯了算算算、审审审的建设单位管理者,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的项目就这样一下子包干掉了,一定也是各种疑虑,是不是钱给多了?这样搞施工方要挣多少钱啊?因而必须要算、还要算细致、算清楚。
再说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例如不少大型央企内部制度明确规定不能搞EPC。国家大力推行的方针真的是洪水猛兽吗?对于未知实物的惧怕与抵触,本质是自己的无知,动机是懒政,不想去了解,更不敢去尝试、寻找解决办法。
我前段时间做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一个奇葩的事情。某政府直属部门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财评之后才可以招标,这等于断了EPC的路,后来又补了一刀,说初步设计做的预算评审之后可不财评。不禁想问,初步设计与预算勾搭上了,让施工图与概算情何以堪?是真的不理解政策,还是不愿意放权呢?沈阳司法鉴定机构
【5】假EPC的必然结果
没了包干这条动力链,如何折腾都会觉得别扭,往往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伪EPC中最过分的一种是“设计”只是建设单位给承包人挂的“虚职”,什么都还是自己在操盘,做出这种事情的人通常是被地产模式荼毒太深,不了解国企、央企的特色和管理制度,只想按照自己熟悉的套路出牌(我曾经也是如此)。明明就是挂羊头卖狗肉,还要让所有参与者都捏着鼻子承认那就是羊肉。结果可想而知:多线崩溃,对内公司成本合约、招采、设计、工程等职能部门见面有吵不完的架、扯不完的皮,相互推卸责任;对外与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咨询方水火不容,只可以靠着甲方的话语权管理;高压之下必将会反弹,往往成本没控住、工期没保住。
其次就是“搅局者”一文所说,建设单位“不放心”或者“不允许”,想靠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对项目进行成本管控。就算工程项目有初步设计与概算作为技术、成本管控的纲领文件,在“造血生肉”的施工图阶段一样可以“大做文章”,图是施工方或者其联合体画的,作为建设单位真的有这个水平能管理好吗?没有这个水平又不放心的话,那就安心的聘请一家施工图设计单位,走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不好吗?
【6】EPC不是三边工程的温床,更不能节省工期,而是谋定后动
最近碰到一些项目把勘察也打包进了EPC联合体,认为勘察、设计、施工一起搞可以节约工期,等于将EPC这种模式当成了三边工程的温床。
这个想法更可笑,等于走上了EPC模式的另一个极端——完全放手不管。
建市规〔2019〕12号文还有这么一条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防的就是什么都没有就盲目招标。
记得在多年前,给一个央企银行做咨询项目,那时候还没有推广EPC,采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总包招标清单编制完成后大概是十几个亿,有一半是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无外乎是幕墙、精装修这些。
当时进入北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这么一条规定,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能超过总价的30%,费了好大劲才勉强过关。究其原因,这个条款设置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滥用暂估价或者不具备招标所需要的图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这样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及进度会构成危害。天信司法鉴定
众所周知,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走的是建设单位自己聘请第三方设计施工图纸,据实结算这个套路,这种情况下都还有这个顾虑,更何况是将施工图设计交出去的EPC模式呢?
因此在EPC项目招标之前,作为建设单位必须要想明白、写清楚自己到底想要什么,这样包干才可以执行下去,否则后期都是变更。个人认为理论上只要满足以下4点就可以达到要求:
其一,产品交付标准、技术规格在招标前细化、锁定。
其二,准备做包干的部分必须要有详尽、准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其三,深化设计的权利与责任并存,明确由于施工图纸错漏、专业冲突等非建设单位原因的变更都包括在包干总价中,不予调整。
其四,对于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都有合理、有效的管控,明确那些是可以深化、改变的,那些是不行的,至于精细度,我给个幕墙深化设计的要求作为参考(几年前某大型央企地产偷师学到的):
〔1〕根据图纸和技术要求对本承包工程进行具体设计(必须根据招标文件在招标图纸基础上进行施工图的深化设计,只可以进行优化及完善,不可以作实质性的变化)。
➊不可修改的部位:
⑴幕墙可视面主要材料、规格、材质、厚度、分隔、外观尺寸、性能等级、表面处理方式等不可修改。
⑵门门、开启扇、百叶窗形式、外观尺寸、颜色及可通风面积、通风率等不可改变。
⑶预埋件后置埋件形式、材质等。
⑷装饰盖板的形式尺寸、锚固方式。
⑸铝背板的材质和厚度。
➋以下内容允许进行深化:
⑴幕墙铝型材之间的连接,包括了支撑构件、防火、防水等做法。
⑵铝型材和构件的内部尺寸,不可见构件的尺寸和做法,图纸未表达局部的剖面和幕墙周边收口节点,包括了提交设计方案、布置图、计算资料、详细深化及施工图纸(承担一切因深化设计错误导致的虚耗材料、工期延误等责任)、节点大样图纸、制配图纸、技术资料与相应的电子光盘等供发包方、工程顾问及有关当局审批认可,以及加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设计出图章(包括获得本项目的原设计单位盖章认可(若有需要))后,才能够施工,所需之一切费用已包括在承包合同总价内(无论该费用是否应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工程顾问及有关当局对任何图纸的审批及认可都不会减轻承包单位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阳光司法鉴定所
〔2〕深化设计必须要考虑和满足主体结构、钢结构、机电、消防、弱电、擦窗机、泛光照明、航障灯、LOGO广告标识等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提出所需要的空间尺寸、荷载、预留/预埋构件和孔洞及布线的要求。
〔3〕承包合同总价包括按照招标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所作之深化设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发生的所有工程费用。
这些工作需要在标前花费大量的时间,并非节约时间,能节约的是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成本与内耗。
除此之外,我经历的工期延误的项目,大多数不是启动时间晚了,就是施工过程中的发现前期对工程建设很多方面考虑不周导致的。
因此说EPC模式应该是谋定而后动的。
【7】写在最后
我转载“搅局者”那篇文转的时候,感觉EPC模式有点像FIDIC模式下的总价包干,了解规则、遵守规则,才可以坐下来谈。
FIDIC合同模式经过熟悉国情的本土优秀测量师、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断改良,如今越来越多的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接受,就算是要在公开市场进行招标的国企、央企,亦逐渐在住建部标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范本中融入了不少包干的元素,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然后远不是终点。有意思的是用了十数年的包干合同的开发商,又开始意识到无脑包干后期审计和扯皮的风险太大,反而在条款中增加住建部合同范本中风险共担的原则,使整个合约体系执行能力更强,相信这个融会贯通还将继续下去。
最后,相信EPC模式亦会如此微小迭代走向成熟。其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上文讲的那四条,有能力将他们做好的,往往由于这种模式价格偏高而采用更加精细的控制,不去搞EPC,而想去搞的又没有这个能力。这就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慢慢适应,尤其是专业的咨询机构,怎样通过合约帮助建设单位玩转EPC,又最大程度的减少自己的投入,有待进一步的挖掘探讨。司法鉴定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