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招投标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的常见问题义乌司法鉴定

  丽江司法鉴定评标委员会就是指在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合法合规是整个招标项目能否公平正义进行评标的重要前提与必备条件。


  哪些人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应当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的专业?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下面结合招投标的实际工作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1】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怎样的?


  根据招标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分为两类:


  第1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这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第2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与需要参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要求组建。


  【2】不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都有哪些方面?


  不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了:


  (1)招标人不按照法定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情形包括了: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或者成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2)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更换违反规定,具体行为有:应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而直接确定;干预、操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尤其是评标专家抽取;不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更换而不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当更换而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等。鼎城司法鉴定


  (3)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➊责令改正。


  ➋罚款,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若是处以罚款,罚款额度应在10万元以下,不过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➌给予处分。


  ➍重新评审,应当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确定满足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➎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组织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哪些人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经因为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招标人单位员工吗?


  招标人的代表是否必须是招标人单位员工,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倾向性观点认为招标人代表仅需由招标人指派就可以,其可以是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亦可以是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亦可以是其他人员。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参与评标,其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需求,可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工作,不过其身份是否为招标人单位员工并非必需条件。


  【5】是否可以禁止招标人代表加入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中,招标人参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进而择优确定中标人,无疑会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及保证项目质量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司法鉴定效力


  【6】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是否必须少于三分之一?或者有什么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对于一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由招标人内部(甲方代表)产生。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参加评标委员会,不过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多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3。


  【7】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是否可以来自同一单位?


  按照现行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并没有违背相关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并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从实际操作而言,只要判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与评审结果。


  【8】招标人应当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的专业?


  “有关技术经济专家”,是指与招标项目技术、经济有关的专家,即《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依据招标项目评标需要划分的专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评标需求,确定招标项目涉及的,且其他专业无法替代的评标专家参与项目评标。在这里,招标人确定一个专业专家是否应参与评标,应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专业深度为基准,即其他专业可以满足该专业评审需求的,不一定需要该专业专家参与评标,反之,则该专业专家必须要参加招标项目评标。


  【9】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是由招标人代表与评标专家组成。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除评标专家之外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可以直接指派。司法鉴定司法解释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只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才能够申请,并经过有关的部门批准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招标项目,相关的法律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作出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10】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都享有何种权利?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3年第2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应履行何种义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3年第2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博奥司法鉴定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评标委员会名单是否需要保密?保密时限是什么时间?


  评标委员会名单,即参与评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名单。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是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即是实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的一个先决条件,从而才可以让评标委员会不受外界干扰,客观、公正的完成评标工作。


  在这里规定的保密时限是“中标结果确定前”,即中标结果确定前招标人对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这里规定的是“中标结果确定前”而不是“评标结束时”,由于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配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检查等义务,从而确保其在评标结束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这一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而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即便其受到了外界的干扰,也不会影响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进而在时间上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与义务,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13】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不过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故而,评标委员会只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鉴定职责和能力,因此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不过,若是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则评标委员会基于对投标信息的合理怀疑可以进一步查证,但这属于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而不是法定义务。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不过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司法鉴定的效力


  【1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哪些行为是违规操作?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以上违规操作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评标客观性与公正性。


  (2)暂停、取消评标资格。对于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5】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会有怎样的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司法鉴定复议


  【16】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开标会议吗?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而开标会议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若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会,很可能造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在中标结果公布前提前泄露。邀请评标专家参加开标会议,违反了招投标程序的保密性要求,成为工作中的重大隐患。故而,不管出于哪种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都不应参加开标会议,更不能公开介绍评标专家信息。


  【17】评标委员会能否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


  不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不过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若是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作出以下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8】评标委员会评标澄清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撤回某些偏离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书面通知招标人。故而,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也不得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的要求。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按照前述的规定,若是投标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相关偏离已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若然相关偏离仅为细微偏差,则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不过前提是招标文件中对量化标准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义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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