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鼎正司法鉴定所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盘发展的时期,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和施工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建筑工程应用其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原因,为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此文就谈谈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近些年来,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地增加,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因为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分歧意见较大,故而也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诉讼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如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口旅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不过,这些滚动条与有执行效力的司法并没有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故而,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当前准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专业性技术工作,本身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又成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怎样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帮助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执业造价工程是由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首选,同时也是我们人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及合法性,亦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鉴于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道循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下面就来谈谈工程司法鉴定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当体现公正原则。所谓的公正原则,指的是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为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要反映客观的真实。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常常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与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可以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可以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可以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湖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2〕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之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有约定,于是怎样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按照《合同法》的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都是无权自选理发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3〕合法原则


  上述从约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造价持有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者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都可以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差异。在这种的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可以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定额计费包含着利润以及工程类别及企业取费的不同标准,所以,完全适用定额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鉴于鉴定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或者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故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法原则。


  所谓的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都是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在具体案件处理时,若是委托鉴定的法院已经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若是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当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以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若然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当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与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按照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的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能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烟台恒信司法鉴定


  〔4〕证据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某事件的解释或者主张和证据发生矛盾,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管理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与索赔管理,使得许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不过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


  〔5〕独立原则


  无论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还是工程停工损失的司法鉴定,都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者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与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6〕取舍原则


  鉴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由于案情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导致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当结合案情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按照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院根据开庭与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按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情况,确定取舍原则也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者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划决。


  关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及其基本原则,不单单是鉴定人员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同时也是委托人即各级法院应当引起调试重视的司法实践问题。鉴定人员能否遵循这些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委托人委托鉴定时的鉴定要求,范围、标准等事项是否明确有着一定的关系,而且此文探讨的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委托人有义务予以明确。作为司法鉴定人员,我们期待国家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及时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工程造价拘司法鉴定可以尽快纳入法制的轨道。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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