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中司法鉴定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程序复杂,难度大,专业性强,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争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国家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执业及行为效力逐步健全了相应的规定,故而,为了满足专业性技术的需求和对工程造价证据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诉讼中工程造价的鉴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故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与工作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与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与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与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都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按照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北京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1〗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技术要求、结论性质大多是统一化的,无此程序。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可以被采信的基础,在这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故而,在确认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者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都应经过交换与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都应填写资料目录,以及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都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按照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以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必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当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昆明鼎峰司法鉴定
(3)对证据的确认应当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通常而言,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必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当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者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
〔3〕现场勘测
通常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都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由于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者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故而,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都应进行现场勘测。例如:笔者遇到一个案件,建设方与施工方关系非常紧张,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对施工方提供的现场签证一律不确认,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般以双方(建设方与施工方)签字认可的资料为依据,而司法鉴定业务必须要通过现场勘察,首先鉴定施工方提出的现场签证是否合理,把合理的内容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4〕鉴定记录
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故而,鉴定人需要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相等方式。鉴定记录不但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
〔5〕听证勘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一是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二是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按照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以及可以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故而,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与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与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听证勘误报告的内容与鉴定报告基本相同,对应公开的内容在听证勘误报告中都应体现,对技术报告与结果报告重复的部分可以适当地省略。
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为:
(1)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都可以公开查阅,根据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并进行听证、质证。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应当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鉴定人资质、资格。
(3)鉴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4)技术鉴定计算过程。
(5)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说明。
听证勘误报告需要同时报送委托方,以便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内容是否相符、有关证据效力认定是否与庭审过程相冲突等,及时进行协商与协调。临沂司法鉴定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