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案例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规定(下)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

  哈尔滨民强司法鉴定经过查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分别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同ISO9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通用实施指南》(GB/T24004-2017,同ISO14004:201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2020,同ISO45001:201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GB/T28450-2020,同ISO/IEC27007:2017)等进行认证,都属于企业自愿认证。磋商文件把上述四个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且总分值为4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有关,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对“管理体系”要求“安全生产化证书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法律分析

  经过查询,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发放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不存在“安全生产化证书”。2014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2021年10月,应急管理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49号文同时废止。49号文总则规定,“……(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GB/T28450-2012)进行认证。

  磋商文件已经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由企业自愿申请,评审因素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标准化证书”加重了供应商的义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上一项评审因素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认证规则相同,有所重复;且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侧重“信息安全”,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安全生产”并非等同,供应商选择提供其一即可得2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都由企业自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证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有关,所以此项评审因素要求“安全生产化证书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

  〔3〕对商务部分中“企业实力”的评分标准要求“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分析

  磋商文件的规定如下:

  特别关注|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4.png

  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2号文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泸州正光司法鉴定所

  按照上述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这个项目采购尽管涉及网络管理云平台等内容,不过本项目不属于高新技术项目,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法行为之三:招标文件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按照上述的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

  〖案例3〗招标文件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某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

  特别关注|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5.png

  特别关注|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6.png

  上述“评分标准”存在两个问题:

  (1)“基础分”评审细则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按照上表,技术部分“基础分”的评审采取“减分制”,即从满分10分予以扣减,每有一项一般性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扣1分、#项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扣2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产品技术规格”规定,本项目第一包招标货物涉及10个部分、共25项一般性技术指标。本项目第二包招标货物共有50项一般性技术指标和3项#项技术指标。由于第一包、第二包产品的技术指标数量较多,按照评审规则,对于所投产品存在10个(含)以上一般性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或者5个(含)以上#项技术指标的负偏离、或者二者结合得分扣减为0分时,无法区分所投产品满足采购需求的具体差异,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对技术部分“供货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评审细则的分析

  在“供货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出现“具有针对性”与“具有一定针对性”、“客观合理”与“基本客观合理”、“科学严谨”与“较为严谨”、“基本全面”与“较简略”等表述;“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出现“明确、合理、无漏项”、“较全面”与“不全面”,“完善可靠”、“基本健全”与“不全面”,“漏项较多”,“数量多”与“数量较充足”,“更新及时”与“更新速度一般”,“得力”、“一般”与“不全面”,“数量齐全”、“数量较齐全”与“数量少”,“结构合理”与“结构欠佳”等表述;“售后服务”的评审细则中,出现“全面详细”、“较为全面”、“有一定针对性”、“有遗漏”与“重大遗漏”,“针对性强”、“有一定针对性”、“较为简略”,“可行性高”、“可行性较高”、“可行性弱”与“可行性差”等表述;“培训方案”的评审细则中,出现“科学、合理、实际”、“比较科学、合理、实际”与“不科学、不合理、不实际”等表述,参考投诉人提供的财政部咨询答复,这些表述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

来源:(责编:彭淑荣)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文/吴华相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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