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下)佛山司法鉴定有几间

  怎么申请做司法鉴定〔51〕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52〕司法鉴定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

  〔53〕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者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

  〔54〕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

  〔55〕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可以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56〕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报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可以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57〕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合意的,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58〕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

  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由于中标价低于成本价造成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由于建设工程不合法造成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重庆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59〕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工程价款:首先是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其次是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最后是签约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定额价格。

  〔60〕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者鉴定。

  〔61〕对未完工程,应当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再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62〕超范围工程,也应当通过“比例法”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63〕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结算或者鉴定。

  〔64〕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或者通过比例法确定的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

  〔65〕在三种计价标准中,约定价格标准是首要选择,市场价格标准是第二选择,定额标准是最后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损失纠纷

  〔66〕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管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资金损失。

  〔67〕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不管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68〕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负有减损义务,对由于未履行减损义务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69〕对承包人迟延竣工造成的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70〕对迟延竣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实际损失难以证明的,可以参照迟延期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租金标准。

  〔71〕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按照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司法鉴定调查笔录

  〔72〕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73〕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或者由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剩余工程的履行利益。

  〔74〕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发包人尽管仍然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或者参照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75〕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一般应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76〕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宜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77〕经过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应主动释明,但不得依职权酌减。

  〔78〕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不过施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除外。

  〔79〕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索赔方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无须得到对方确认),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80〕只能对债务人建设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81〕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勘察人和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82〕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83〕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8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春司法鉴定有几家

  〔8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本人施工完成部分,不及于他人施工部分。

  〔8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包含已完工程利润,但不包含预期利润。

  〔87〕工程款利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88〕垫资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89〕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90〕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91〕质量保证金在理论上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但由于返还期限晚于优先受偿权的存续期限,在事实上无法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92〕由于价格上涨造成的材料价差损失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93〕欠付部分工程款的,应按照已付款性质或比例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9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一般仅限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将会严重影响整体功能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95〕为生活消费购买的住宅,若是购房人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无论是否取得物权或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都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购房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消费者的返还购房款请求权。

  开发商将商品房抵押后再出售给消费者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将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抵押权人取得本登记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抵押权、消费者的权利、优先受偿权。

  〔96〕对违法建筑,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鉴定中心评级

  对拆迁安置房,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97〕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次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二者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由次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98〕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享有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与满足的权利,该权利优先于破产企业的工资债权。

  〔99〕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出质,质权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质权优先于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00〕在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的权利客体不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比例确定各自的优先受偿范围。

  〔10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放弃,不过权利的放弃只对相对方有效。

  〔102〕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

  〔103〕承包人催告的付款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酌情确定,但是不宜短于一个月。

  〔10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包含了催告期间。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

  〔105〕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以满足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为前提。

  工程实际竣工的,以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工程未竣工的,以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或者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106〕承包人拍卖建设工程的申请,应当在审判(或仲裁)程序中提出。佛山司法鉴定有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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