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司法鉴定中心在哪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分配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关键作用。为帮助各招投标参与方准确把握国家政策,现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相关典型咨询问题的官方答复进行系统梳理与解读,以供实践参考。
▲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权威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相关工程、货物或服务,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咨询焦点:
〔1〕如何准确理解“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此处“能够”是否可延伸至采购人下属的子公司?
〔2〕以某发展集团为例,若其自筹资金建设某项目,是否可不经招标直接委托其全资或控股的建筑子公司承建?从普遍认知看,若自身集团内有相应能力却仍须对外招标,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官方答复:
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的适用,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采购人”特指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虽存在管理或利害关系但同样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第二,采购人自身(而非其关联公司)必须真正拥有与项目匹配的建设、生产或服务资质与实际履行能力;
第三,采购人除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外,还应确保其自行实施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指“采购人”是项目投资人自身,如允许通过委托其他具备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规避招标,将使招标制度形同虚设。大连中山司法鉴定所
▲公开招标相关问题的操作指引
咨询问题:
〔1〕多个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能否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一次招标?
〔2〕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能否委托非招标代理机构的其它单位作为招标人(并非代理角色)开展招标?
官方答复:
问题一:现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未明文禁止此类合并。招标人出于提升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可对一定时期内的重复性采购或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项目实行集中招标。但必须严格确保该操作不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问题二:项目业主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担任招标人,例如在代建制、集中招标等模式中,此种做法具有政策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合规性
官方答复:
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合法法人组织均可按行业或专业类别建设运营电子交易平台。国家政策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平等竞争。《“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也明确支持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向参与平台建设与运营。同时,要求保障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不得排斥或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平台,不得限制平台对接数量,更不得为招标人强行指定交易平台。
▲自行招标的备案责任部门明确
咨询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针对审批制、核准制项目,《实施条例》明确由审批、核准部门将招标方案内容通报行政监督部门。那么,属于备案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若采取自行招标,应向哪个具体部门备案?
官方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前往项目备案部门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对于这类项目,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对该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安徽恒信司法鉴定所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参与投标的合法性
咨询问题:
国有企业下属的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活动?
官方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主体参与投标。该条款并非绝对禁止所有存在利害关系的实体投标,而是同时强调“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性”两个要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只要招标过程依法依规、程序透明公正,该关系未实际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资格不应被否定。
▲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等服务是否必须招标
咨询问题:
根据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未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中明确列举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招标。那么,由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等服务,若每项服务估算价均超过100万元,业主是否可不进行招标?
官方答复:
依据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确未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中被明确列举的服务事项,不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等服务不在上述明文规定之列,因此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若这些服务同时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则需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责任主体
咨询问题: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文宣布废止。现行制度下,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谁承担?支付标准依据何种规定?
官方答复:
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确已废止。目前,国家层面未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作强制性规定。该费用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根据市场原则和合同约定自行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适用范围澄清
咨询问题: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即非建设单位提供,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物资)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建的属于第二至第四条范围的项目,其自行实施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必须招标?
官方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对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上述暂估价情况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对总承包合同内的其他专业业务直接发包。因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进行分包,但对暂估价部分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招标。
▲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咨询问题:
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公开招标。对于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是否可直接发包,或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官方答复:
根据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凡属16号令第二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采购人可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司法鉴定书真假查询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实例解析
咨询问题:
某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预算资金。项目仅有一个施工合同,合同估算价310万元。按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该项目属必须招标范围;但按第五条第一项,施工合同额未达400万元限额。该项目施工是否必须招标?
官方答复:
根据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16号令第二至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需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相应标准才必须招标。该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310万元,低于400万元标准,因此该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招标限额“以上”的含义明确
咨询问题:
16号令第五条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是否包含400万元本数?
官方答复: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含400万元本数。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招标限额确定
咨询问题:
现行法规将招标项目分为服务、施工、货物三大类,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同时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应如何归类?其招标限额如何确定?
官方答复:
对于16号令第二至四条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的,只要总承包所含的施工、货物、服务任何一部分的估算价达到16号令第五条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达400万元以上、货物部分达200万元以上、服务部分达100万元以上),则该总承包发包整体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马鞍山司法鉴定机构